广东全面加强法律援助工作
2002年7月19日14:07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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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广州7月18日电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广东省委、省政府近日发文要求各地设立公职律师事务所和建立法律援助最低经费保障制度,在扩大援助范围同时,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法律援助工作。这是记者今天下午从广东省司法厅获悉的。
广东省委、省政府在《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各市、县(市、区)设立不参与市场竞争、不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公职律师事务所,其主要职能是承担各级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协助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为社会提供法律援助。公职律师事务所为财政核拨事业单位,人员依照公务员管理,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所需经费参照同级政法部门的经费标准拨付,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困难地区由省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予以适当补助。公职律师事务所的职位设置及人员的招录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商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
同时,全省建立起法律援助最低经费保障制度,确保各地区的经济困难群众均能获得平等的法律援助。各级政府要将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及办案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改善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的办公条件。省财政每年拨出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法律援助办案业务经费实行重点扶持。
《意见》还指出: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对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申请人,适当降低审查标准,扩大援助范围。各级人民法院和劳动仲裁部门对法律援助的当事人,要酌情给予免收、减收案件受理费及其诉讼、仲裁费用,并加大执行力度,切实保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游春亮)来源:200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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