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员素质要求不宜因贫富而分
2002年5月30日13:29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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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地区的司法水平要求也可以降低吗?看到这个问题,人们或许会有些莫名其妙,但就是这么一个简单的问题,现在却摆在我们的面前。
据《检察日报》报道,今年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确定为240分,但属于《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所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及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应试人员的合格分数线放宽为235分。5分的差别,一方面表明那些扶贫重点县(也就是国家级贫困县)将会有更多的人跨入司法工作人员的行列,另一方面也暗示着:在这些贫困地区,国家对于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降低了。
在以往的工作中,这个社会已经习惯了对贫困地区的政策倾斜。例如,在税收、投资、招生等很多方面,贫困地区总能享受到比非贫困地区更多的优惠待遇。笔者非常理解这些优惠政策。因为,从经济方面看,贫困地区需要更多的扶持;从教育方面看,因为贫困,这些地区的师资力量往往不够强,因此教育水平相对较低,所以需要降低高考录取分数线……可以说,以往绝大多数对贫困地区的政策倾斜,从根本上看就是一点——基于公平的原则,给这些地区更多的机会。但是,在贫困地区降低司法人员的素质要求,却是笔者完全不能理解的。
司法和投资、税收、招生等事务不同,它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就是公平和正义。降低这些地区司法考试的录取分数线,实质上就是降低司法人员队伍的门槛。这种做法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这些地区的司法人员素质低于非贫困地区。
司法活动和投资、招生等活动不同的另一方面在于,它不是封闭的而是开放的。换句话说,贫困地区的司法活动,不仅对这些地区的人和单位有效,还有可能对全国的人和单位有效。
也许在国家有关部门看来,降低分数线的做法是基于这些地区的教育水平相对低下。但笔者认为,这种理由实际上也不成立。因为,司法考试不同于招生,招生是给予这些地区的人员以机会,当然可以照顾;但司法考试却并不一定要这些地方的人被录取。说到底,即便这些地区很少有人能上线,同样不妨碍这个地区的司法人员队伍建设——外地人同样可以成为那里的司法工作者。
司法水平高的地方,公平和正义更能得到彰显,从而更有利于这个地方文明程度的提高。现在,国家有关部门非但不从司法统一的角度促成贫富地区的司法平衡,反而人为地降低贫困地区的司法人员素质标准。这样的做法,有百害而无一利。相反,如果自始至终对司法考试实行统一的录取线,不仅有利于保证全国司法人员队伍的整体平衡,还有助于促进贫困地区法制教育和普法水平的提高。(邓江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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