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籍人大代表陈丽妮提出议案: 随着国家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一项与传统户籍制度相矛盾的“迁徙自由权”的问题在本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被提了出来。广东籍代表陈丽妮昨天以发起人身份率先向大会提交了《尽快将公民“迁徙自由权”纳入宪法修正案》的议案。 国际公约:公民有迁徙、离境和进入本国国境自由 陈丽妮在议案中指出,1998年,我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十二条给出了迁徙自由的范围: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人人有自由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上述权利除法律所规定并为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以及本公约所承认的其他权利不抵触的限制外,应不受任何其他限制;任何人进入其本国的权利,不得加以剥夺。 我国宪法:户籍二元结构限制流动自由 但是,联系我国宪法和法律内容,显而易见,我国公民目前没有迁徙的自由。陈丽妮指出,我国1975年宪法开始取消迁徙自由条款,后来的1978年及1982年宪法都没有恢复公民迁徙自由权。 从宪法的基本原理来说,作为公民,凡是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都是许可的。宪法虽然没有规定公民迁徙自由的权利,不能理解为公民没有这项基本人权。但我国长期以来的户籍制度对公民的这项权利实际上是起到了限制作用。从1958年颁布的《户口登记条例》来看,它确立了以常住人口为主,严格控制人口流动的基本准则,公民除就业、升学、工作调动等可以迁徙外,一般没有选择居住地的权利。“这实际上在农村和城市、城市与城市之间筑起了一道屏障,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公民迁徙的自由权利。” 现行制度:弊端越来越明显 陈丽妮指出,虽然,我国一些城市和省区正在进行户口制度的改革,但改革力度不大,迁徙限制、户口歧视至今仍作为一种制度和政策存在,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不断深入,这种制度的弊端已明显地显示出来:一是户口的严格限制使农村劳动力不能自由流向城市,城市之间的迁徙仍受到严格限制,已开放的户口迁移仅考虑到亲属关系和吸收人才资金,不能反映市场经济和现代化的需要;二是城乡的社会福利待遇仍有很大差别,进城农民由于没有城市户口,在城市暂住要负担各种名目繁多的费用。 鉴于上述情况,陈丽妮等代表提议案建议:将“公民迁徙自由权”纳入宪法修正案;以与国际接轨为原则,我国应将户口审批制度改为迁徙登记制度;通过司法审查的方式推动制度的变迁。 陈丽妮代表说:城乡差别已太大解决问题正适时 陈丽妮认为,现在提出“迁徙自由权”问题,时机是恰当的。她指出,经过20多年的高速发展,现在很明显的是,城乡差别、地区差距、社会地位的差距已越来越大了,基尼系数已到了0.39,这不能再扩大了,要不就出现社会不稳定了。所以,现在应该是从制度上解决这些历史遗留问题的时候了。 另外,如果不让农民真正从户籍等制度中解放出来,我们现在提出的拉动内需也未必能真正实现,因为我们毕竟有9亿多农民啊! 自由迁徙不等于不要户口 据有关报道,从去年起,我国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从试点走向全面实施。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系专家王太元指出,改革并不意味着取消户口,而是要从根本上改变人口迁移方式,将目前的行政调控为主转为经济调控为主,形成以国家立法规范、社会经济调控、个人自主选择的迁徙调控新格局。 王太元同时指出,户籍制度改革的最终目的是实现迁徙自由。但这并不是说就此取消户口了,相反要加强对户籍的科学依法管理,完善户籍信息登记制度,使迁徙自由有更合法的手续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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