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司法界人士指出: 母亲的探视权应得到保护
2002年7月28日15:05 青岛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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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2-07-28 13:07:17 本报讯本报22日刊登了《探视权掉到了空里》一文,报道了一名母亲和同居男人分手后,孩子被父亲“抢”走,3年来父亲一直不让母亲见孩子的事情。母亲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连日来部分法官、律师和法学研究者就报道指出,母亲的探视权应当得到保护。
一名在法院研究室工作的法官认为,按照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相同的待遇。孩子享有得到母亲抚育和培养的权利。同样母亲也享有这样的权利和义务。孩子被父亲抱走,他不让母亲见孩子是违法行为。作为母亲,可以依据新婚姻法关于探视权的规定主张探视权。尽管他们官司是1999年打的,但是探视权是一直存在的,母亲也不间断地找孩子父亲主张,因此,任何时候母亲都可以到法院起诉主张探视权。
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的姜锦程律师对此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他认为女方的探视权不受时效限制,只要客观上存在男方不让女方看孩子这样一个事实,女方就可以随时依法起诉主张探视权。法院判决后如果男方还不同意,女方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廖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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