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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免费摩托受伤索赔
| ![](https://photo.sohu.com/86/00/Img203600086.jp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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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17日02:38 北京娱乐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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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搭乘摩托车被摔伤,被车主拒绝赔偿,伤者王平只得把车主告上法院。
去年底,王先生出门准备办事,碰巧邻居赵先生正在发动新买的摩托车。听说顺路,赵先生就将其捎上。途中,摩托车在超车时,为躲避前面突然出现的出租车,赵在刹车时,两人从摩托车上摔下,王的右腿摔断,赵受轻伤。交警认定赵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据了解,王先生受伤住院3个月,花费近万元,但赵家拒绝支付一分钱。他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赵先生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1.5万元。但赵先生却认为,他是做好事才搭乘王先生的,再说又没收王先生一分钱;而且出门时,他就告诉王先生,自己的驾驶技术一般,如果出了事要王自己负责。王先生当时同意,如今却出尔反尔,凭什么要自己赔钱?
公民应为自己的
行为负责
律师解答:上述案例中,交警认定由赵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则可以推定其行为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是有过错的行为。而王平的身体受到伤害则是由赵的违章驾驶行为造成的,即王平的损失与赵的过错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赵应该赔偿王平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另,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因此,王平事先同意若出事自己负责的说法虽不能使得赵免责,但可以适当减少赵的赔偿数额。
综上,任何有行为能力的公民,都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应寻找任何理由为自己的违法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而推卸责任。
赵海: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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