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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法审议过程中两词之争显示中国立法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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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30日09:52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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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2月30日电 刚刚通过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在审议过程中经历了常委会4次审议。争论的焦点之一就是民办学校的投资者是可以取得“合理回报”,还是给予投资者“适当补偿”。法制日报说,这4次审议、两词之争,凸显中国的立法民主。
民办教育促进法于12月28日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这部在八届全国人大就开始酝酿,九届人大任期开始就进行调研、起草的法律,在草案提交审议之前,就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引发了热烈的讨论。
在今年6月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民办教育法草案首次被提请审议。关于教育的公益性以及民办教育能否得到回报这最受人们关注的两大问题,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副主任委员汪家鏐在向常委会作草案说明时说,“民办教育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具有社会主义公益事业的基本性质,草案在明确民办教育事业公益性原则的同时,允许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这一规定是根据我国的国情作出的”。“这一方面表明国家对具有公益性的民办学校的认可和奖励,另一方面也限制了举办者谋取暴利。草案把经济回报限定在一个合理范围内,使举办者的办学目的与民办教育事业的公益性相协调一致,以此来积极引导举办者的办学行为,也体现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立法宗旨。”
在28次常委会初步审议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对草案作了部分修改。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上,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的二审稿第三十七条依然作如此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必须提取的费用后,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
今年10月,进一步修改后的草案第三次提请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立法法颁布实施三年多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一般是经三次审议即交付表决。因此大多数人认为,这部法律草案三审表决通过,应是水到渠成的事情。
然而,草案三审稿关于“合理回报”的条文已有了令人关注的修改,新的草案修改稿将其修改为:“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和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必须的费用后,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安排适当的经费,对出资人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给予适当的补偿。”修改理由是:在29次常委会上,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规定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与营利行为难以划清界限,和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也不好衔接。
这一修改如一石投水,涟漪不断。在三次审议中,许多委员对这种修改提出尖锐的意见,认为这种修改漠视中国民办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不利于调动办学者的积极性,不利于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来举办民办学校。有委员认为,“适当补偿”在文理上和法理上都是不通的。补偿应该是被动的,受到损失后另一方给予的。现在投资办学,谁来做补偿,难道是教育行政部门吗?再说也没有自己从结余中给自己补偿的道理。若这一规定生效,许多投资办学者的积极性肯定会被挫伤。
法律委员会认为,由于在几个重要问题上意见分歧,一时难以提出修改方案,需要进一步研究,建议不将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交付第30次常委会表决。委员长会议同意此建议。常委会委员们认为,这充分体现了中国立法机关的民主作风。
常委会第30次会议闭幕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部门就民办教育法草案再次广泛征求意见。“合理回报”是否和教育法相冲突,成为各方讨论的焦点。八届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副主任委员杨海波在认为,“合理回报”和“不以营利为目的”并无相悖之处。教育法草案当年在审议时,原来的表述是“教育事业不得营利”,后来修改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实际上就是为民办教育投资者取得合理回报预设了一点空间。
一直倡导立法走群众路线的李鹏委员长,于11月底来到河北、天津就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了调研。在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李鹏指出,民办教育是整个教育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同样是为国家培养人才的公益性事业,是利国利民的高尚事业,对此必须有清醒明确的认识。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不但有社会上的实际需求,而且也有利于进一步加快教育事业的发展。同时也要看到,民办教育有其特殊性,应该允许民办教育的出资人有一定的、合理的经济利益上的回报,当然也必须明确,不能使单纯追求利润成为投资民办学校的目标。
12月23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开始举行。三审稿再次经过修改,含有“给予适当的补偿”的第三十五条二款被删去,在第七章“扶持与奖励”中增加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须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三审稿第九条四款之规定“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民办学校”被删去,一些委员认为,教育法对这一问题已作出规定,本法不必重复。
新的民办教育法草案第四次被提请审议。在分组审议中,委员们的意见已趋于一致,因此,在表决时,草案以高票被顺利通过。
草案经过几次反复修改,有关“合理回报”的规定似乎又回到原点,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焦洪昌就此评论说:“民主本来就是一种说服、讨论、协商的过程,立法过程中产生不同的声音是正常的。反复讨论与协商,只能使法律更加成熟,更加有可操作性。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我国立法民主程度在不断提高,而立法民主是坚持依法治国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也是政治文明的具体表现。”
据悉,截至2001年底,中国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达56274所,在校学生923万人,民办教育已成为中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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