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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丢包起纠纷律师称,失主应提供损失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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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6日10:59 南方网-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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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王雷)冯先生昨日在王圣堂附近某超市购物后,发现交给保安保管的包不见了,里面装有价值1400多元的剃须刀,虽然超市管理方愿意赔偿,但是由于对赔偿的价格分歧太大,双方不欢而散。
冯先生介绍,昨天上午11时左右,他到王圣堂附近的某超市购物,由于没有硬币无法使用储物箱存包,就把随身带的黑色塑料袋交给一名保安保管,10多分钟后回到入口时,却再也找不到其装有一个价值1400多元的电动剃须刀和几件衣服的塑料袋。冯先生要求超市赔偿1000多元损失。
超市的管理者则认为双方都有责任,因为超市规定,顾客携带的包应该储存在储物箱里,如果顾客要求随身携带,应该在入口处经过密封再带进超市。同时,超市管理者觉得冯先生应该出示相关证据证明他的损失数额。
广东森焱律师事务所刘涛律师认为,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超市是否应该承担责任,除非保安承认当时替冯先生看管包,否则双方的口头协议不能成立,超市也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其次,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冯先生应该出示能证明损失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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