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丈夫有外遇--此类公证违反《婚姻法》太可笑 2002年4月3日15:17 京报网-北京晚报
| 本报成都专讯 离婚的妻子决定和前夫复婚,但又怕前夫重蹈外遇覆辙,于是妻子想出一个“好”办法:到省公证处办理公证:“禁止男方有外遇”。由于公证内容明显违反《婚姻法》,两人悻悻而归。 昨天,四川省公证处公证员卢扬向记者讲述了这桩离奇公证。原来,这对夫妇经过十多年的创业,积下了一笔不菲的家产,且拥有几家共同投资经营的工厂,但由于男方有外遇最终导致婚姻破裂,但考虑到已经读初中的孩子和两人十多年的感情,协议离婚后仅一个多月,两人决定复婚。可妻子却对以后的婚姻心有余悸,为了今后的幸福,她要求丈夫当着公证处工作人员的面,作出郑重承诺:复婚后,禁止男方有外遇;如果男方提出离婚,所有财产全归女方。由于公证内容与《婚姻法》中“结婚自由”等原则相违背,遭到公证员拒绝。(曾茜 李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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