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炮制运毒大案,无辜司机险被处死刑,作俑者只为立功受奖。 |
为获取重额缉毒奖金,甘肃省临洮县公安局原副局长张文卓、缉毒队队长边伟宏竟然制造运毒假案,差点屈死出租司机荆爱国。这起公安奇案是如何炮制出来的?事情还得从头说起。
抓获特大“运毒犯”,公安人员成为缉毒英雄
2001年8月11日上午,甘肃省临洮县公安局缉毒队在对过往车辆例行检查时拦截了一辆兰州市的出租车,在车的后排座位上发现了一包可疑物品。根据经验,如此包装的物品很可能是毒品海洛因。于是缉毒队马上将这包物品和该车司机带回公安局进一步审查。很快,技术部门对那包物品进行了检验并得出结论,重达3669克的9块物品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几个小时之后,被一同带回来的司机荆爱国说出了这些毒品的来历。荆爱国,29岁,兰州市出租车司机。据荆爱国交代,这是当天坐他车的一个男乘客托他运的一批“货”,那个乘客说运费5000元,货到付款。但荆爱国没想到他的车还没开出20公里,就被临洮公安局的缉毒民警抓住了,很快这起案件进入了法院审理阶段。定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认定了荆爱国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定,荆爱国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判处荆爱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有了这样的判决,临洮公安局马上准备为缉毒队请功,据说最起码也能得到二等功。就缴获毒品的数量来看,3669克这个数量是临洮公安局缉毒队成立以来缴获毒品数量最多的一次,这个案子的成功破获使全局上下欢欣鼓舞,上级公安机关的贺电也很快传来。这个案子最主要的立功人员一个是局里主抓缉毒工作的副局长张文卓,还有一个就是缉毒队队长边伟宏,张副局长和边队长成了人们心中的缉毒英雄。
死刑犯提出上诉,毒品来源始终不清
然而另一方面,被判了死刑的荆爱国的家人却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就提出了上诉。
他们认定荆爱国有罪的证据不够充分,它仅仅凭借的是荆爱国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毒品称量的鉴定报告,同时,荆爱国的律师认为把毒品交给荆爱国的那个“乘客”一直没有抓到,毒品的来源还没有搞清楚,只有荆爱国一个人的供述和公安局查扣的笔录,这样的证据太单薄了。
真正毒贩子交代隐情,毒品乃警察委托加工
就在荆爱国家人上诉期间,兰州市公安局又破获了一起贩毒案,抓获了一名叫马进孝的犯罪嫌疑人,在对马进孝进行讯问时,马进孝说他以前在临洮帮助过公安机关立过功,希望因此能减轻惩罚。
马进孝接下来的具体叙述,公安人员才渐渐听出来,原来在他帮助下破获的案子竟然就是一直备受关注的“8·11”特大运输毒品案,接受马进孝帮助的人就是那两位缉毒英雄———临洮公安局副局长张文卓和缉毒队队长边伟宏。马进孝在笔录中是这样叙述的:张局长和边队长让我把买来的一点儿海洛因加工成3公斤,我再想办法找个人把东西送走,公安局的人就在路上抓,这样人赃并获。
“毒品”检验有“猫腻”,幕后人被刑事拘留
讯问马进孝的公安人员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他们马上向省公安厅汇报了这一情况,而省公安厅在对“8·11”运毒案缴获的毒品进行再次检验时,技术人员也发现了问题,而且已经将发现的情况提供给了定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公安人员从这9块毒品中取出1块进行鉴定,从它的外角和外层鉴定出来的毒品海洛因的含量只有0.1%和0.19%,也就是说“8·11”运毒案缴获的重达3669克的物品真正的海洛因成分最多不到7克。毒品数量是给犯罪嫌疑人量刑的重要依据,得知这一情况后,法院马上重新对荆爱国涉嫌运输毒品一案进行了审理。而省公安厅在汇总了兰州市公安局提供的马进孝交代的情况后也立即采取行动。
很快,“8·11”运毒案的主要经办人张文卓、边伟宏因涉嫌制造假案被依法刑事拘留,张文卓被刑事拘留以后公安局才知道这个案子的整个过程。在制造假案的张文卓、边伟宏接受调查的同时,荆爱国涉嫌运输毒品一案也有了终审判决,按照《刑诉法》无罪推定的原则,二审法院作出了一个与一审截然相反的判决,认定荆爱国无罪。
至此,荆爱国运输毒品一案有了结果。而此时对于涉嫌制造假案的临洮公安局副局长张文卓、缉毒队队长边伟宏的调查还在进行之中,在对他们进行讯问时,他们承认了与马进孝共同制造假案的事实。
作假者交代原由,是缉毒重金迷了心窍
身为公安民警他们为什么要这么做呢?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临洮西面是临夏地区,临夏地区毒品贩运猖獗,贩毒分子将金三角的毒品运出临夏、临洮是必经之地,临洮公安局打击毒品犯罪的工作一直相当繁重,上级公安机关每年都会下达一定的任务要求必须完成。在边伟宏的笔录中提到,当时他们当年的缉毒任务还没有完成,他们缉毒队在全地区公安系统的各项评比中都是倒数第一,为了完成任务他们才想到自己来“做”一起案子自己侦破。记者还了解到,缴获1克海洛因可以获得奖金30元,那么“8·11”运毒案当初缴获了3669克海洛因,就能获得奖金10万余元。
为了获得这笔奖金,张文卓、边伟宏让马进孝把石灰做成9大块,在表面抹上海洛因,做毒品检验时又故意仅以“检出海洛因”作为鉴定结论将缴获物品的总重量模糊成海洛因的净重量,这样他们就破了大案,立功受奖。而荆爱国却因为这个特别巨大的毒品数额被判了死刑。
2002年年底,定西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处张文卓有期徒刑5年,边伟宏则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根据央视“今日说法”整理
他们怎么敢铤而走险
古话说“重赏之下必有勇夫”,指的是当奖励足够高的时候,会有人愿意做一些难度非常大、常人难以承担的事情,这道理基于一个心理因素,就是强烈的欲望能够让人克服恐惧。
临洮公安局副局长张文卓和缉毒队队长边伟宏就为上级给予的10万元奖金挑战了法律,炮制了一起“特大运毒案”。他们因此成了“缉毒英雄”,因为帮局里完成了当年的缉毒任务,还得到全局上下的赞誉。
不过,相比案发后他们受到的惩处,这些奖励恐怕并不值当,10万元分发给相应人员,落到他们本人的手里恐怕不会有多少,而英雄与赞誉也不过是些虚名,一般人不会为这样一点小利铤而走险,他们为什么会这样做?了解了整个案件的经过,我们终于知道,他们这样做的原因是他们并不“险”。
可以想象一下,如果马进孝不被抓获,如果他不以交待“8·11”的案情来换取减轻惩罚,这个案子能否最终真相大白?仅靠公安机关提供的毒品鉴定和供述能够给一个人定死罪,办案人左右的鉴定竟然无需经过进一步的核查。张文卓、边伟宏甚至连造假的手段都不太讲究,他们在石灰表面抹上一点海洛因,找人花5000元雇个司机“带货”,就完成了一个“大案”的制作,而且没有人,没有该对一个人的无辜与否负责的部门提出半点异议。当一个人、一个部门的权力大到如此地步的时候,我们怎么能够寄希望于他们不办冤案和错案呢?当一个人、一个部门的行为没有监督,我们怎么能够知道他是否公正、是否称职呢?
对于涉案的各个部门来说,司机荆爱国只是个无足轻重的小人物,而张、边却是社会正义的化身,拥有着左右前者命运的力量。为了防备一种力量过于强大而随意使用,我们设置了检察院、法院来作为对上一级权力的监督与核查,这使得每一级都不致被滥用。而当他们纷纷放弃了宪法赋予的这种责任时,作为小民的我们,靠什么来保证我们的清白呢?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