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狗撞死人 主人赔钱7·3万
| |
| |
2003年1月8日13:25 南方网-南方都市报
| |
|
狗撞死人主人赔钱7·3万
审案法官介绍:有生命无理智的狗属危险物,主人要为其过错负责
据新华社重庆1月7日电 重庆市开县的刘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家的狗竟会给他带来大祸———狗将邻居撞倒受伤致死。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判决,判令刘某赔偿死者家属各种费用共7·3万余元。
前年1月11日晚,开县人彭必志在家门附近被邻居刘某家一条名叫“黑狼”的大狗撞翻在地,受伤昏迷过去。几天后,彭必志经医治无效死亡,刘某垫付彭家丧葬费5000元。彭家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医疗费、死亡补偿费、老人和小孩的生活费等共计9·8万余元。
法庭审理后认为,刘家主观上虽无过错,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以,一审法院判决刘某赔偿彭家各种费用共7·3万余元。刘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据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狗有生命无理智,属于危险物范畴,须由所有人或占有人给予十分尽力的注意,若以无过错免责,会使受害人蒙受无辜损失,明显有失社会公平。因此,我国法律将此类侵权列入特殊侵权范畴,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刘家的狗撞倒彭必志致其受伤死亡,不是受害人和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故刘家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 |
|
Untitled Docum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