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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名中学生军训“训”成植物人 获赔39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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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10月23日10:23 中原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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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李朝涛 通讯员 邓爱君黎新辉)中学生军训期间受伤致残,责任该由谁负?发生在梅县雁阳中学的高中生军训致人伤残案,经过梅州市丰顺县人民法院的审理,近日终于有了结果:法院判决两学校和军训基地三方赔偿约39万元的巨款。
高二学生军训致残成植物人
去年8月2日,丰顺中学高二级学生200多人,按照梅州市教育局的通知要求,在该校老师协助下,送到梅州市学生德育基地参加学生德育社会实践培训。8月3日上午8时50分,军训第一节课休息时间,军训学生邓某等同学来到梅县雁阳中学快乐体育场玩耍。邓某在玩转轮跑步机时,不慎脑部被碰伤。
事故发生后,邓某被先后送到梅县人民医院、梅州市人民医院和汕头大学附属一医院治疗。虽经尽力抢救,但邓仍处于深度昏迷状态,最后虽脱离危险,但已成了植物人,生活无法自理。在治疗期间,梅州、丰顺两级政府以及学校高度重视,拨出专款和发动学校师生捐款救治受伤的邓某。但由于治疗费用高昂,邓无法继续留医,于同年11月20日办理出院手续在家继续遵医嘱治疗。
管理不善学校基地共赔巨款
高昂的治疗费用,给邓家这个不幸的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2002年12月2日,邓某家人将丰顺中学、梅县雁阳中学和梅州市学生德育基地告上法庭,要求3家单位共同赔偿继续治疗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等合计48万元。案件受理后,邓某经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属一级伤残。
丰顺法院审理后认为,丰顺中学将邓某送到德育基地后,仍有协管义务,对邓某的伤害负有部分民事责任;梅州市德育基地收取了培训费,对学生人身安全负有保护义务,对邓某的伤害负有管理不善的民事责任;雁阳中学作为快乐体育场的所有人,对转轮跑步机不作任何警示标志,因其对体育器械管理不善负有民事责任;而邓某作为17岁的未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对自行玩弄器械,造成事故,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因此,根据各自的过错,丰顺法院最后判令丰顺中学赔偿10.45万元、梅州市德育基地赔偿20.91万元、雁阳中学赔偿7.84万元,其余部分由邓某自己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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