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户籍改革:放宽落户条件 不受指标限制
2002年9月29日03:29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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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南宁9月28日电 广西区公安厅近日出台了《关于广西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启动了新一轮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广西此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户籍改革的范围由小城镇扩大到全区的所有城市和城镇,实行按居住地登记户口。《实施办法》规定,凡在本自治区的城市、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稳定生活来源的人员,包括与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本人向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报经市、县公安局审批,可以办理其住所所在城市、城镇常住户口。
鼓励在广西投资经营和兴办实业的人员落户。凡投资或经营达到一定规模的外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的,其投资者、业主,包括与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以及聘用一定期限的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可在企业所在地办理常住户口。
放宽夫妻投靠的落户条件。两地分居的夫妻一方要到另一方所在的城市、城镇居住的,可以随时办理落户手续,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取消了过去在婚龄、居住时间上的限制。
放宽父母与子女投靠的落户条件。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可以迁到其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也可由一名子女及其家庭成员迁到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
适当调整吸引人才的户口迁移政策,允许区外人才先落户、后择业。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以上职称的外省、市、自治区人员,申请到广西城市、城镇办理常住户口的,市、县公安机关可凭其提供的学历证书或资格证书予以审批,办理落户手续。
试行《特殊人才优待证》制度。持有广西县以上人事部门颁发的《特殊人才优待证》的外省、市、自治区科技人员,本人不愿意将户口迁来的,户口可保留在原住地,现住地应在户籍管理上与当地居民同等对待。
落户不受指标限制。符合在广西城市、城镇落户条件的人员,持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有关证明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由公安派出所核实后,报经县(市)公安局审批,即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再有任何指标限制。经批准在城市、城镇落户的人员,在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与当地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各地不得向其收取城市、城镇增容费等费用。
(庞志刚 银毅)
《人民日报 . 华南新闻》 (2002年09月29日第四版)(责任编辑:庄红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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