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大陆新娘可在台湾居留1至3年
2002年7月20日09:21 广州日报大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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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论坛
大洋网讯 台湾当局决定修改有关法规,放宽大陆新娘在台居留时间,今后只要出具怀孕证明,就可以申请来台团聚停留一年,生育之后停留时间则可由一年延长为三年。
据中国台湾网消息,以往大陆新娘怀孕后七个月以上,才能以“团聚”名义申请在台停留,时间一年。台“陆委会”昨天召开委员会议,并在会中通过“内政部”提出的大陆配偶短期停留以及定居居留等修订办法。
另外,过去大陆配偶为申请台湾身份,必须在台湾连续居留两年,期间出境天数不能超过六十天,但是大陆配偶返回探亲需要很长的时间,台当局也决定未来出境天数将放宽到一百二十天。(大洋网 www.dayoo.com)(编辑:笨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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