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山是著名民法专家。有人说他是刁民,也有人说他是消费者的保护神,他到底是什么样的人,恐怕他自己也无心去想,因为他的精力已经全部投入到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中去了。从1991年着手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起草工作开始,何山一直在为消法49条的制定和出台做不懈的努力。当惩罚性赔偿以法律形式出现时,消费者就有了与假冒产品做斗争的法律依据,使伪劣商品成为过街老鼠,无处藏身。
“双倍赔偿”写入《消法》
从1991年夏,着手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起草工作开始,何山一直在研究就如何寻找有效的措施保护尚处在弱势地位的消费者。1992年初,他提出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主张。何山说,上世纪90年代初,社会上伪劣产品特别多,有的商家为了提高自己商店的信誉,提出凡在本商店购买产品“缺一赔十”。可以说,“缺一赔十”在当时是一种民间约定。在经过近一年的思索之后,何山在内部刊物《法制建设研究》中第一次发表了《论“缺一赔十”惩罚性赔偿思想》的文章。此文后来被包括《法制日报》等国内各大媒体转载。
至今仍有法学界人士认为,何山此论文的发表,为《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经营者有欺诈行为要加倍赔偿的条款奠定了理论基础。而且实践证明,《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不但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于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净化社会市场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知假买假赢取打假基金
1996年4月,王海在浙江给何山打电话,诉说自己及各地一些消费者知假买假、打假受挫的情况,何山当即表示,一定要解决这个问题,不行自己就亲自去买假货。何山认为对《消法》第四十九条理论上的争议什么时间都允许存在,但对《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贯彻不能停止。为了能够在争论中贯彻这一法规,最好的办法是求得法院一纸判决,有了它,争论归争论,执行归执行。
何山于1996年4月、5月先后两次在位于西郊民巷的北京乐万达商行经营部购买了假画。一幅是落款为“卅十年暮春悲鸿写”的独马画,该画的印章为“悲鸿”二字,价款为700元。另一幅是落款为“悲鸿”的群马图,该画的印章为“徐”字,价款为2200元。何山说:“购买假画没有风险,是假画,让它增加赔偿,是真画我就收藏,也值得。”
在何山的要求下,该商行在发票的商品栏中分别填写了“卅三年暮春悲鸿独马”及“悲鸿群马”字样。后何山以“怀疑有假,特诉请保护”为由诉至西城区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经审理,法院认定:被告出售的徐悲鸿的两幅画系临摹仿制品,对消费者有欺诈行为,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画款2900元,增加赔偿原告购画款的一倍2900元,并支付原告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及交通费,仿制品被法院没收。被告服判。这是我国首例疑假买假打假的案例。何山随后将增加赔偿的2900元捐赠给了中国消费者协会,作为打假基金。
为打假争取 法律支持
何山说,疑假与知假本意虽相同,但由于其是新词,不是很扎眼,稍能躲避知假的争论;且疑假比知假较为准确,就多数消费者,一般情况来说,购买假货时是怀疑有假,而不是确知有假。
何山说,消费者购假索赔对社会有好处,应当支持鼓励。应当做有利于消费者、不利于制假售假者的解释,不应当做有利于制假售假者而不利于消费者的解释。中国的法律应在《消法》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不论什么人买了假货,都可以要求加倍赔偿。用惩罚性赔偿的武器,狠狠地制裁制假售假者。
尽管维权已广为人知,在今天这个时候还要再说一遍,就是想告诉你,作为一个消费者,如果自己的权益不去主动维护,还有谁来帮你维护呢?信报记者廖奇综合报道
人物档案
何山,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巡视员;中国高级律师公证员培训中心教授;北京上海福建法院知识产权法律专家;3·15金质奖章获得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要起草人之一,现为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巡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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