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吴秀云 通讯员 何倩丽) 身负155万元的债务,却还能大方地把一套价值49万元的房子“无偿转让”给前岳母,债主发现被查封抵债的这套房子被转让就告到法院,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判决这一转让行为无效,被告不服上诉。日前,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转自搜狐 被封房子悄悄易主 转自搜狐 1995年,被告曾某买了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路一花园的两套房屋,并于1995年至1999年期间支付了两套房子的房款共710371元,置业公司也于1995年8月将房屋交付使用。1999年,曾某因涉及一代办征地费纠纷,欠了广州市黄埔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155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上法庭。法院于1999年7月14日告知曾某裁定查封上述两套房屋(未办查封登记),曾某也承认这两套房子归他所有。 转自搜狐 不料事情突然起了变化。2000年11月28日,曾某与妻子李某协议离婚,并同意将其一套价值49万元的房屋归李所有。就在当天,曾某与置业公司达成协议,称这套房屋是其前岳母萧某委托他购买,他之前交的房款也是受托代交,要求开发商将业主更名为萧某,并把买房时间倒签为2000年1月22日。同时,曾某解除了另一套房屋的买卖关系,将房屋退还给置业公司。 转自搜狐 债主维权急急上庭 转自搜狐 2001年3月,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对前一套房屋核发了以萧某为权属人的房地产证。 转自搜狐 事后,等着法院查封两套房子抵债的广州市黄埔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发现,这两套房子一套悄悄换了主人,另一套干脆退还给了置业公司。为免竹篮打水一场空,2001年12月18日,广州市黄埔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把曾某、曾的前岳母萧某以及置业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撤销曾某将房屋“无偿转让”给前岳母的行为。 转自搜狐 无偿转让被判无效 转自搜狐 在法庭上,萧某称,房子本来就是她委托曾某购买的,现在算是物归原主,并非无偿转让。置业公司则辩称,公司只是售卖房屋,按买主的要求办理有关签约手续,与本案无关。 转自搜狐 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曾某与置业公司结清房款后,才把房子全部转让给“岳母”萧某,而且双方对具体怎么折价、差额如何处理等问题都没有明确约定,如果说之前因是亲属不甚计较的话,那么在以后亲属关系已不存在的情况下,还有这么一笔糊涂账的情况就不合情理了。另外,曾某此前还有同前妻一起弄虚作假,倒签房屋买卖日期的行为,而这些行为都发生在曾某被判还债的终审判决之后,而在当时,房屋还处于被法院裁定查封、限制转让的状态中,因此曾某的受托买房之说有多处疑点,合议庭不能采信。 转自搜狐 据此,法院判决撤销曾某将房屋转让给前岳母的行为。曾某不服,提起上诉,被广州中院驳回。 转自搜狐 □法规链接 转自搜狐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 转自搜狐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