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拉萨市民一旦买到劣质食品可向工商行政部门举报 |
|
|
| NEWS.SOHU.COM 2003年10月29日09:02 中国西藏新闻网 |
|
页面功能 【我来说两句】【我要“揪”错】【推荐】【字体:大 中 小】【打印】 【关闭】 |
|
|
近日,拉萨市工商部门在一些无证经营的商店里查出了不少过期变质食品。这表明有部分消费者已经买到了这些劣质食品。买到过期食品不用急,根据相关法律条款规定,你可以采取向工商行政部门举报等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屠晓莉,昨日到拉萨某超市购买了火锅料等食品,回家拆开后,发现料有异味,根本无法食用。查看上面的包装,发现没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她要求超市退货,被拒绝……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第8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1、商品存在缺陷的;2、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没有作说明的;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因此,当消费者所购食品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且已严重变质不能食用,说明销售变质食品的行为本身正是一种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据此,屠晓莉等消费者完全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第40条:“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向工商部门举报,依法对非法销售者做出处理。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的规定,要求商家退还你购买的过期食品的货款,并赔偿相当于该货款数额一倍的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可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处理。新闻来源:《西藏商报》2003年10月29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