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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物业管理体制要实行“建管分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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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9月05日08:57 洛阳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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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我市60%以上的物业管理企业是由开发建设单位组建的,这些物业管理企业作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下属企业,在实行物业管理时必然依附于、受制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旦在业主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纠纷时,这些物业管理企业很难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代表业主的利益与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协调、沟通。
已于9月1日起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这样,有利于改变目前物业管理企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派生并依附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状况,使物业管理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独立进入市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实施专业化管理,从体制上解决建管不分的弊端。(记者 丁开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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