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安厅昨向全国人大建议新增24项治安处罚内容
新快报讯(记者 廖颖谊 实习生 阮夏)路边招嫖或用短信骚扰他人等行为都应受到治安处罚!昨日,广东省公安厅在向全国人大内司委执法检查组提出了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多项修改意见,其中包括建议新增加24项处罚内容,并建议将原《条例》的处罚标准提高。
省公安厅建议应归入治安处罚的24项内容,不少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常常碰到的“小骚扰”(见表),这些行为往往让人不胜其烦,治之又无法可依。
广东省公安厅还指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原《条例》中一些处罚力度放在现在明显过轻,为此建议加大处罚力度。如在罚款方面,将原来的“1元以上200元以下”修订为“10元以上1000元以下”;在治安拘留期限上,最长的期限应为30天,且可借鉴国外的做法增设社区义务劳动等处罚;在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幅度上,应规定得更加明确,以限制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
对于省公安厅提出的增加的有关治安处罚的内容,全国人大内司委的委员们表示,是否增加有关的内容,要从全国范围来考虑,且要考虑在现实中的可操作性。假如一些行为在别的条例中已有规定的,或是应由别的主管部门来管理的,则不应全部列入治安处罚法中统一由公安部门来进行管理。这些问题今后全国人大在修订该法时都会一一考虑。
新闻背景:《条例》有点过时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86年制订,198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1994年5月又作了部分修正。在当时计划经济色彩仍然较重的社会情形下,基本能够适应管理社会维护治安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条例》无论在实体方面还是在程序方面,均已严重滞后于当前治安管理工作的需要,亟需作较大的修改完善。
如《条例》的处罚力度偏轻,削弱了其惩戒作用。另一方面,《条例》的规定不够明确,留给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造成立案标准不明确,“同责不同罚”的情况。例如,对卖淫嫖娼行为,可拒绝悔过,可警告,可罚款,可拘留,也可以劳动教养;罚款的具体数额、拘留的具体期限也可灵活掌握,可罚100元,也可罚1000元、5000元,可拘留5天,也可拘留15天。此外,在程序方面,《条例》中的规定缺乏立法程序,缺乏告知、听证、复议、诉讼、执行等程序。以上种种问题都急修作出相关的修订。
1、传销和变相传销
2、营利性陪侍及组织、介绍、引诱、容留营利性陪侍
3、路边招嫖,当街派卡片招嫖
4、兜售假证件、假文凭、假发票
5、参与群体性事件
6、少量使用假币
7、拾到他人少量财物拒不交还
8、少量制造、出售假冒伪劣产品
9、谎报疫情,尚未构成犯罪的
10、拨打110等救助电话谎报情况的
11、非法生产、销售、放置禁止使用的灭鼠药、杀虫剂等有毒药物,尚未构成犯罪的
12、不听劝阻在乘坐飞机时使用影响飞机安全的移动通讯设备,尚未构成犯罪的
13、盗窃、非法收购和故意损坏下水道井盖,尚未构成犯罪的
14、色情表演和组织、容留色情表演,尚未构成犯罪的
15、胁迫他人或者诱骗不满18岁的人表演色情节目,尚未构成犯罪的
16、非法生产和销售军服、警服和警具尚未构成犯罪的
17、非法生产和销售监听、偷拍设备、尚未构成犯罪的
18、在公共建筑、设备上和居民楼中涂写、张贴广告的
19、夜间施工噪音过大,影响周围居民休息,不听制止的
20、以暴力、威胁手段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接受服务,尚未构成犯罪的
2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尚未构成犯罪的
22、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修改、干扰,或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尚未构成犯罪的
23、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尚未构成犯罪的
24、利用电子邮件和短信骚扰他人的
(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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