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联合出台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相关办法。办法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改制企业,可享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利用原企业的“三类资产”;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与被安置职工变更或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
办法同时要求,各级部门对改制分流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房产、车辆过户等费用应予以适当减免。对于改制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的不正当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政策优惠并补缴税款,给予经济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记者杨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