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盛大林
武汉市政府日前召开全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典型案件通报会,通报了10起“不作为、乱作为”的典型案件。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一幢优秀历史建筑物被违法拆除,武汉市文化局的一位副局长被通报批评,两名工作人员受到行政记过、党内警告处分。另外,还有83名党员干部被处分,其中38人受到党纪处分,70人受到政纪处理,4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据报道,安徽省怀宁县、河北省滦县等地也都出台了相关规定,向一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的干部开了刀。(据《法律服务时报》9月12日报道)
百姓状告政府部门“行政不作为”的事儿时有耳闻,但政府主动拿“行政不作为”说事儿却很少听说。如果说“民告官”是一些老百姓拿起法律武器向政府“讨说法”的话,那么政府主动向“行政不作为”开刀则是向那些庸行懒政的公务员敲响了警钟。
我们身边的“行政不作为”现象实在太多了。该干的工作不干,该负的责任不负;或者“不给好处不办事”,拖拖拉拉,推诿扯皮,甚至吃拿卡要、刁难作梗;或者回避矛盾;或者“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凡此种种,不但大大降低了政府工作的效率,给群众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造成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
前不久,媒体曾报道过这样一件事情:重庆市的五名警察驾驶警车途经一车祸现场,目睹一名5岁幼童被撞,肇事司机跪地向路人求助的场面,但警车内的五名警察竟然驾车扬长而去!“非典”前期,正是由于一些地区的政府及其官员隐瞒疫情,而且不采取必要的措施,从而造成了非典的大范围蔓延,不但给人民的生命健康带来了极大的牺牲,而且严重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发展——这方面的教训不可谓不惨痛!
“责任行政”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理念,也是现代法治政府应当恪守的基本原则。权力与责任是对等的。行政权既是行政职权也是行政职责,并且职权和职责是相互统一、不可分离的。而“行政不作为”其实就是权力与责任严重脱节的一种表现。现在,“依法行政”经常被强调,但很多人对它却存在误解,以为“依法行政”就是指在行政的过程中要遵守法律,即不能“乱作为”;其实,它还含有另一层意思,即公务员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所有职责和义务,即不能“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有轻重之别。轻者只是一种“消极”,重者则是违法,甚至发展成玩忽职守犯罪。据报道,近几年法院受理的“行政不作为”案件呈上升趋势。2002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理行政案件13万起。其中,告政府职能部门“不作为”的案件达8万件之多,占了所有行政诉讼案件的半数以上。这些还都是成讼的,而被容忍的“行政不作为”不知还有多少。
《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等是为政府“乱作为”和“不作为”的受害者提供的一种法律救济。既然到了成讼的地步,往往是因为“不作为”等违法事实已经发生,即使“不作为”者受到了惩罚,也不能挽回已经造成的损失。如果能避免事情发展到这一步,当然是最好的。我相信,武汉等地的政府出台有关追究“行政不作为”相关责任的规定,肯定有“防患未然”或“治病救人”的考虑。如果有了这种追究“不作为”的规定并且得到切实的执行,既可以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依法行政,同时也可及时挽救失职的官员,不让他们在违法的道路上越滑越远。所以,惩治“行政不作为”其实是一种“双赢”的策略。
“养牛耕地,养狗看门。”政府就是为纳税人服务的。“既在其位,须谋其政。”古今中外,概莫能外。过去,人们总把政府官员称为“父母官”,这是一种封建思想;在现代社会,政府公务员是“雇员”,纳税人才是真正的“衣食父母”。所以,我们的政府公务员必须逐步树立起“执政为民”的理念,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只能这样,“行政不作为”现象才会越来越少——只有到了“不作为”现象基本消除的时候,大概才能够理直气壮地说:我们的政府是一个“责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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