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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已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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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8日13:25 南方网-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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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已修改
优先权日延长,下月起施行
据新华社北京1月7日电 国务院决定对2001年6月1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101条修改为: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合作条约第二条所称的优先权日(本章简称“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原为20个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下列手续:
(一)提交其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
(二)缴纳本细则第90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和公布印刷费。
(三)国际申请以中文以外的文字提出的,应当提交原始国际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中的文字和摘要的中文译文;国际申请以中文提出的,应当提交国际公布文件中的摘要副本。
(四)国际申请有附图的,应当提交附图副本。国际申请以中文提出的,应当提交国际公布文件中的摘要附图副本。
申请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在缴纳宽限费后,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原为22个月)的相应期限届满前办理。
二、第108条修改为: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期满前要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前处理和审查国际申请的,申请人除应当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外,还应当依照专利合作条约第23条第二款规定提出请求。国际局尚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传送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经确认的国际申请副本。
本决定自今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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