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法规问答:反映群体意愿不宜采取集体上访方式
2002年4月23日09:36 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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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集体上访?反映群体意愿为什么不宜采取集体上访方式?
答:集体上访,是指人民群众5人以上共同到党政机关反映同一问题和要求的上访活动。党和政府欢迎人民群众通过正常途径和方式反映意见和要求,对党和政府及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但反映群体意愿采用集体上访的方式,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而且易造成不良影响。
首先,集体上访干扰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集体上访的规模较大,人员众多,往往会吸引大量群众围观,堵塞交通,影响社会稳定;其次,集体上访的群众因为反映问题集中而迫切,情绪往往比较激烈,有的集体上访冲击机关,拦截车辆,纠缠攻击接待人员,这不仅阻碍接待人员执行公务,而且干扰了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第三,由于集体上访群众较多,对处理意见往往难以统一,加大了问题处理的难度;第四,集体上访容易被少数别有用心的坏人利用,容易把人民内部矛盾扩大化,破坏党群、干群关系。
问:反映群体意愿一般应采取什么方式?
答:鉴于近年来群众信访活动中“集体上访”有所增加,《信访条例》和《山东省信访规定》明确规定,“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这一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多数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首先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二是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可以推选2—3名代表反映,代表人数最多不得超过5人。5人作为代表完全可以表达或反映出众人的意愿,而且有利于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有利于问题的尽快解决。
本报记者 张宇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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