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公里路救护车跑50分钟 昏迷病人死亡家属索赔18万
2002年6月29日09:48 金羊网-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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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岁的谭汝桂在单位办理医保时突然晕倒,其工友立即拨打120求救。谁知仅4公里的路程,救护车竟用了50分钟才赶到,谭某在漫长的等待过程中不治身亡。其家人悲愤不已,遂把广州市急救指挥中心和白云区某医院告上法庭,索赔死者葬丧费及死亡赔偿金共计18.8万余元。昨天,白云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救护车“打不着火”昏迷者不治身亡
去年11月21日上午,75岁的谭汝桂骑自行车到原来的工作单位茅山肉联厂办理医疗保险。9时25分左右,谭突然昏迷,其工友立即拨打120向急救中心求救。但救护车却迟迟未出现。直到10时15分,一辆救护车才赶到出事地点,但经医生检查,谭此时已四肢冰凉,呼吸心跳已停止,瞳孔发散,已经死亡。
据悉,执行急救任务的是白云区中医院,该医院离出事地点仅4公里,正常情况下,车程只需10余分钟。
执行此次急救任务的白云区中医院的黎医生在一份询问笔录中说,医院大约9时30分左右接到120急救电话,所有医护人员5分钟内赶到车库做好准备,但因救护车故障,到10时左右才出发。
救护车的司机梁某说故障的原因是已有10年车龄的救护车“打不着火”。救护人员之一的麦护士称其曾用电话将情况告知120,当时120中心人员只是指示该院抓紧时间修车。
其后,当天的出诊记录被发现多处被人改动,改动处包括患者名字、出车时间和到达时间3项。后来承认改动记录的麦护士解释说,是因为她不熟悉业务和笔误,后来已作了改正。
死者家属:抢救时机被延误
死者的家属称,在向120求救后的50分钟内,他们没有接到急救中心的任何电话,对救护车出故障一无所知,因此一直在等待。家属还认为,急救中心和该医院对救护车疏于检查护理,以致延误了抢救的时机,是导致谭某得不到及时抢救而身亡的原因,因此急救中心和白云区某医院应对谭某的死亡负责,承担赔偿。
急救中心和医院:病人死亡是自身原因
被告急救中心和白云区某医院代理人则称,急救中心接到急救电话后在一分钟内通知了白云区某医院,9时41分得知救护车打不着火后,一方面催促医院尽快修好车,在告知病人工友的同时,也通知了离出事地点45分钟车程的某医院做好了出车准备。急救中心和白云区中医院都按照急救医疗的规定,分别履行了急救指挥任务和急救义务。而该救护车此前情况正常,这次突然打不着火是人力不能预见的,纯属意外,不可避免。
被告还认为,病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疾病本身和患者的高龄。根据检查推断,医生到达时死者已死亡30分钟以上。因此,患者的死亡与救护车的延误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120”能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本案中,谭汝桂的死与救护车的迟到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是最关键的问题,但由于谭的尸体未做法医鉴定,因此其真正死因至今是个谜。也就是说,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均无法证明谭的死是否与迟延救护有直接关系。
原告的代理律师认为,根据最高法院今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的民事证据若干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应由被告来证明谭的死与被告的迟延救护没有直接关系,否则,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而被告的代理人则称,广州市急救指挥中心不是医疗机构,其行为性质属于行政行为;而白云区中医院也并未与死者形成医患关系,不属于医疗纠纷,因此,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问题,应由原告对此来举证。
主审法院表示,此案将择日再开庭。(温建敏 实习生 欧漫 通讯员 荆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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