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丧偶再婚无需提供原结婚证
2002年4月22日09:32 广州日报大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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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网讯 广州日报报道,广州一名丧偶的知识分子再婚时由于找不到原来的结婚证,再婚登记时就被婚姻机构挡住了。该问题被广东省人大代表反映后,省民政厅高度重视。日前,民政厅在答复时指出,丧偶再婚者只要根据《广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提供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本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配偶的死亡证明等就可以办理结婚登记,无须提供结婚证。
广州某区民政局要求出具结婚证的做法是错误的,并已要求该区民政局纠正这一做法。
离婚再婚者提供离婚证件
对于离婚者再婚须提供证明的问题,民政厅认为,离婚后再婚者须提供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本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证件(含离婚证或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等。
需要明确的是,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当事人持我人民法院第一审离婚判决书或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申请结婚登记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一条规定:“对双方当事人不上诉的第一审离婚案件的离婚判决,在上诉期届满后十日内,原审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出具该判决书生效的证明书。该离婚案的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的,应提交该判决书和一审法院出具的证明该判决已经生效的证明书;不同时提交上述判决书和证明书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其结婚登记。”
所以,经法院判决离婚后的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的,必须提交该判决书和一审法院出具的证明该判决已经生效的证明书,不同时提交上述判决书和证明书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其结婚登记。
我省要求出具法院判决生效书的规定是根据民政部有关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作出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重婚的现象。(记者何有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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