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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性人是否属重婚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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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17日08:22 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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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医学的迅速发展,人通过手术改变性别已经成为一种社会现实,这也给刑法理论提出了新的问题。有这样一个案例:某人通过变性手术由男性变为女性后,未办理离婚手续即和另一男性结婚,现实中还可能存在女性通过变性手术变为男性后,未办理离婚手续又和另一女性结婚,对上述行为人能否以重婚罪论处?
对行为人变性后的婚姻关系的处理,我国婚姻法没有明文规定,学术界也鲜有论及。有法学界人士认为,行为人变性后,在未与其原配偶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不能构成重婚罪。
首先,行为人变性后和其原配偶不具备婚姻的生理基础,同时也不具备婚姻家庭的结构。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的关系,婚姻的结构也自然地要求异性相互补充,因婚姻而组成的家庭的存在也应以异性婚姻为前提,夫妻一方变性后不能满足此要求。
其次,依照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及其立法精神,变性者无需也无权办理离婚手续。我国修订后的婚姻法没有规定同性恋者的婚姻问题,但依据我国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之规定精神,可以认为我国不承认同性婚姻。
离婚诉讼的提起须以合法夫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须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才可行使,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变性行为,致使婚姻的合法性丧失,一方当事人已自然丧失配偶身份权,其婚姻关系应视为如同丧偶一样自然解除。因此,该变性人与原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应视为不存在,原先建立在婚姻意义上的家庭已自然解体。
因此,行为人变性后未办理离婚手续又结婚的,并不存在两个婚姻的重合,因而不构成重婚罪。江海法学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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