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曹 林 据新华社10月14日报道,一批明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在浙江受到处罚。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对含有“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内容的合同条款,已通知经营者限期修改,对审查后符合要求的,才予以核发“通行证”。 而在不少地方,经济领域内通行的各种格式合同多由企业自行制定,无一个格式合同经有关部门备案。比如深圳,1998年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就没有赋予工商部门备案审批各企业制定格式合同的职能。他们只能对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一些合同范本进行推广,并不能强制企业实行。对那些利用自己的格式合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企业,工商部门只能根据消费者的投诉,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 显然,从不平等格式合同产生的机理和属性来看,相关部门积极的行政干预对格式合同进行公平性审查是必须的,对显失公平的格式合同就是要限期修改,就是要依法查处,就是要加一层“进入门槛”式的行政过滤网,“推广合同范本”式的“软监管”并不能拿浑身是刺的霸王条款怎么样的,“霸王条款”向来是欺软怕硬的! 为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中消协前段时间曾对电信、邮政、公共运输等领域存在的10类不平等格式条款进行过点评,有“经营者无权侵吞过期电话卡内的余额”,“电话停机后没有理由再收附加业务费” 等等。此举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反响,百姓拍手称快,可中消协在点评后接受媒体采访时无奈地说:公示都三天了,我们到现在没有接到任何企业的反馈。由此可见,死猪不怕开水烫,“霸王”们对点评和公示这些“软约束”并不买帐。 那么他们对单个消费者的投诉买不买帐呢?根本不买!我们看到,大多“霸王条款”存在于垄断行业之内,试想一下,在电信、运输、电力等非竞争行业内,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以“霸王条款”欺诈消费者,处于弱势的受损者即使有足够的积极性去打击这一行为,但却没有能力作出“不再与之交易”的惩罚措施,而垄断者却可以很容易地找到其他消费者在“霸王条款”下完成同样的交易,既然“霸王行为”在给自己带来收益给消费者带来损害同时得不到任何惩罚,“霸王条款”就霸道地成为规则了。 也就是说,消费者和消费者的联合体——消协,在市场体制中都不是“霸道企业”和“霸王条款”的对手,不平等的市场地位当然不能形成可博弈的权益结构。没有博弈,双方的权益就不能平衡,无从博弈,消费者也就无从进行体制上的维权。这种强弱对比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就成了徒有虚名的豆腐法。 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调节失灵的地方,政府公共部门这只“看得见的手”就要挺“伸”而出了,既然市场的自然调节难以形成消费者和企业可博弈的权益结构,从维护公平和秩序的角度看,公共部门就必须进行积极的行政干预,以制度和政策的补偿促进市场可博弈结构的形成。显然,浙江省工商行政部门一系列对格式合同公平性审查的功能也正在于此:相对于某些企业和经营者的霸道,既然消费者和消协的权力不够硬,行政干预和监管的力度就不能软。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