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岁幼女被撞伤 家长索赔美容费
2002年4月27日06:03 河南报业网-城市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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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昨日,4岁小女孩小月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纸诉状将某置业有限公司及其幼儿园双双推上了被告席,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据原告诉称,2001年5月8日,年仅4岁的小月被送到这个幼儿园入托。同年7月26日上午8时许,小月在与其他小孩儿玩耍时,被一个小孩儿推了一下(因小月年龄太小,具体情况讲不清楚),头部碰到了椅子,额部碰伤,血流满面。当时幼儿园值班老师王某将小月送到医院,头部缝合了十几针,住院约一周,住院费用由幼儿园支付。小月的伤口经郑大一附院诊断证明:额部可见一长约3厘米的斜形伤口,伤及皮肤全层,认定是额部皮肤裂伤,一周后伤口愈合,局部缝线拆除。
小月的家长认为,小月的伤造成她额部瘢痕,影响面容美观,将来势必给其心理造成不良影响,并影响择业。因此,小月的家长要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美容费5000元、精神损失费3万元、误工护理费3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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