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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医疗事故咋收费 广东出台标准:最高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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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28日14:43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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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讯 广东省物价局昨日正式出台医疗事故鉴定费标准,规定省级医学会鉴定4000元/例,地市级3000元/例,县级取消。这一标准大大低于广东省医学会报批的15000元/例。
据介绍,由于此前广东省医学会报批的鉴定费标准大大超过了群众的承受能力,而且收费依据也不太充分,因此物价部门没有草率批准。广东省物价局又通过对全省2000年-2002年的医疗事故鉴定案件进行抽样调查和测算,并本着不得盈利的原则制订了这一标准。
据了解,医疗事故鉴定费是国家于1992年批准收取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自定。今年9月正式实施的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医疗事故鉴定由原来省、市、县3级调整为省、市2级,并改由医学会负责。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的一方负担。(夏畅 钟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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