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负责人就商检法修改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02年4月30日08:11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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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正案》已于2002年4月28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2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加入WTO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法律修正案。日前,国家质检总局负责人就修改商检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修改商检法?
答: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商检法自1989年8月1日实施以来,在各级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配合下,得到了较好的贯彻执行。据统计,自1989年至2001年底,全国商检机构共检验进出口商品3240万批,货值金额13300亿美元,约占我国同期进出口总额的40%。其中共查出不合格进出口商品27万多批,为国家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268.8亿美元。商检法的实施,对于保证我国进出口商品质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原商检法是根据当时我国经济发展的水平和要求制定的,而目前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体制已进行了较大的改革和调整,特别是去年底我国加入了世贸组织。这使商检法中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要求。因此,适时地组织对商检法进行修改,势在必行。
问:修改商检法对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和法制建设有什么积极作用?
答:首先,可以更好地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形势和要求。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通过的法律文件来看,涉及质检工作的条款有39项,约占全部条款的10%。这其中涉及法律问题的有16项,包括直接涉及商检法,对此我国政府均作出了修改的承诺。通过修改商检法,可以使我国的商检工作更好地适应加入WTO的形势和要求,符合世贸组织的相关规则,也是我国履行对外有关承诺的具体体现。
其次,可以更好地推进商检工作的改革,促进对外贸易顺利发展。通过修改商检法,可以将实践证明比较成熟的改革成果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进一步推进商检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建设和外贸发展服务。
第三,更好地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近十几年来,我国相继颁布实施了一系列与商检法密切相关的法律,商检法的一些规定与之不尽一致。此外,商检法发布后,为了具体贯彻实施商检法,原国家商检局、原国家检验检疫局以及国家质检总局陆续制定发布的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需要与商检法相互衔接和呼应。
问:根据WTO规则和我国相关承诺,对现行商检法做了哪些修改?
答:主要从六个方面进行了修改:一是根据TBT协定第2条的规定,将实施法检的目的由“根据对外贸易发展需要”修改为“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二是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将《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名称修改为“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三是将法定检验的内容,由原来的检验商品规格、数量、重量等,修改为“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四是根据TBT协定的有关规定和我国对外承诺,将检验的依据修改为:“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并删除了按照外贸合同约定标准检验的条款。五是明确规定对进出口商品认证同国内产品认证实施统一的管理制度,解决了非国民待遇问题。六是增加了关于商检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的条款。
问:商检执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此次修改商检法中是如何解决的?
答:针对与当前商检工作实际情况明显不适应的条款,从四个方面作了相应修改:一是关于进出口商品报检主体,增加了代理人,相应增加了对代理人的管理规定;二是关于报检的地点,进口报检地点统一规定为报关地,出口报检地仍为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三是关于报检时限,将原法规定的进口检验应在索赔期限内,出口应在不延误装运期限内完成,改为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四是关于出厂前的监督检验,取消了已不再执行的驻厂员制度,修改为:“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可以对列入目录的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
问:国家质检总局将如何贯彻执行新的商检法?
答:商检法修正案的通过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更是质检部门的一件大事。
商检法修正案对于我们的执法能力提出了新要求。在提高人员素质的同时,我们还要大力提高检测能力。对此我们将进一步增加投入,加强实验室建设,提高装备水平。还要加强基层一线建设,提高检验能力,切实把不合格的进口商品堵在国门之外,把不合格的出口商品堵在厂门之内,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我们还要加快清理有关的行政规章,坚决取消与商检法修正案不相符合的规定和做法,加快制定与之相配套的规章制度,真正使检验检疫机构的执法内容、执法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适应加入WTO的要求,适应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要求。
(本报北京4月29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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