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6月18日讯 历时一年多诉讼时间的“陆慧案”终于有了初步结果。今天上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判决陆慧因交通事故导致共计人民币547181.65元的损失中,由肇事司机李志明赔偿其中的383027.16元,陆慧自行承担余下部分,并驳回陆慧要求三菱公司作附带赔偿的诉讼请求。 2000年12月25日,时年30岁的陆慧在长沙被一辆牌号为湘A04945的“三菱帕杰罗V31”汽车撞伤,导致全身瘫痪。2002年3月20日,陆慧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将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肇事司机李志明及其所在单位长沙市麓山液压件厂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前段治疗费用及损失300万元,并连带承担后期治疗康复费等其他费用,另外要求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此案由于涉及中国消费者消费日销产品的权益保障问题,一度引起全国媒体的高度关注。经过长达一年半的马拉松诉讼,法院认为,原告陆慧和被告李志明无法证实肇事车辆系三菱帕杰罗V31吉普车,也未能提供法定检验机关检验确定该车生产厂家的鉴定报告。法院认为,从现有证据分析,三菱公司并非该车的直接生产者、合作生产者或设计者,也没有证据证明三菱公司是湖南省汉寿县车辆改装厂的商标许可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规定的情形。 一审宣判后,原告陆慧及被告李志明的代理律师均表示不服,将于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张志强 文华 梁建军 汤金钟 袁捷)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