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法草案 增加农民以土地入股的规定
2002年8月25日07:46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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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吴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8月23日下午分组审议了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草案应在土地流转形式中增加农民可以以土地“入股”的规定。
厉以宁委员认为,增加这一内容主要基于以下原因:一是现在“入股”的做法已在许多地方实行,这已成为一个事实。如果法律不规定“入股”这一形式,是不是“入股”就变成非法了?如果非法,就应取缔。这样会引起社会不稳定。二是以土地“入股”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公司加农户”形式,即农民把土地使用权入股给公司,由公司进行土地统一规划、利用,实行规模经营,以调整农产品结构。另一种形式是,农民自发组成经营实体,带有股份合作性质,大家以土地入股,共享利益,共担风险。这些形式都涉及到怎样对待土地使用权“入股”的问题。法律应当对此予以确认。第三,有人提出,如果农民把土地使用权入股到公司,一旦公司破产,农民权益就会受损害。这一问题可以这样解决,公司破产后,通过处理公司财产优先保证给予农民补偿。
柳随年委员也指出,“入股”现在在实际生活中大量存在,而且今后随着农业产业化和农业机械化的发展,以土地“入股”这种情况会更多,这对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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