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案件两份判决 广东翁源法院审出“乌龙案”
2002年10月8日14:34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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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0月8日电 据光明日报报道,同一案件、同一日期、同一文号,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竟然发出两份不同的判决书。这件事在翁源县引起了不小的震动。
今年6月,翁源县人大内务司法工委收到南浦镇中心村村民阮某送来一份申诉控告信和两份同一案件的判决书,反映法院判决不公,并控告个别律师和法官的腐败问题。此事引起县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认为这是一宗有明显错误的典型个案。于是展开调查,并促成县法院审判监督庭对此案进行再审。
9月3日上午,在县人大常委会的督促下,县法院启动了内部监督机制,对此“乌龙案”开庭再审。在法庭上,当事人阮某拿出去年8月先后收到法院就同一案件给他的两份不同的判决书,并讲述了事件的缘由:去年1月24日,他15岁的儿子在村里的商店购买禁产禁销的土制“鱼雷”玩,在燃放其中一只“鱼雷”时,“鱼雷”在手中爆炸,导致其右手炸断,经法医鉴定属4级伤残。事发后,阮某一纸诉状将店主陈某告上法庭,要求店主对其子造成的伤害予以赔偿。在办案过程中,阮某先后请律师和法官吃饭及送钱物共计人民币5140元。8月2日,他收到法院给他的判决书,当即对判决表示不服,认为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公。于是,法官将判决书收回,随后又重发了一份内容已更改,但文号日期相同的判决书,赔偿金额也由原来的7240.66元改为67213.40元,相差近10倍。阮某对判决仍表示不服,要求法院依法再审。
翁源县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巫华银认为两份判决书的错误有三:一是同一案件、同一日期、同一文号,竟然出现两份不同的判决书,赔偿金额相差近10倍,显然有问题;二是认定事实不清,一份判决认定原告为1985年3月出生,另一份判决则认定是1984年3月出生,其区别就是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判决书既认定被告无证经营“鱼雷”,又认定被告无证经营炮竹,“鱼雷”是危禁品,不准生产,也不准经营,不能把“鱼雷”认定为炮竹;三是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部法律只有55条,根本不存在判决书上所说的第80条。
县法院在接到县人大反馈意见后非常重视,随即召开了审判委员会会议,决定立即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重新组织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再审。法院副院长廖水清表示,县法院将依照法律程序,以事实为依据,严格依法办事,还申诉人一个公正的判决。(徐清扬、文武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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