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继年初取消预收申请人执行费用后,北京市高级法院又于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收费制度的暂行规定》,对全市法院执行收费的时间、标准和程度做出了统一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对经济确有困难的申请执行人进行司法救助,对经济确有困难的被申请执行人予以司法宽恕。
《规定》指出,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时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有两笔,一是申请执行费,另一项是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差旅费,有关勘验、鉴定、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和运输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据此《规定》,法院不仅对经济确有困难的申请执行人进行司法救助,而且对经济确有困难的被执行人予以司法宽恕。被执行人如有以下情况均可以申请法院减免申请执行费: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精神病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等情况。(刘玉民 肖海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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