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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地下文物损毁:加大宣传执法力度 破解文物保护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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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6日09:47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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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郑州12月6日电(记者程红根)郑州市部分地下文物在建设施工中被损毁事件,已引起河南省领导、有关部门和郑州市委、市政府重视。在各级文物、公安、市政和城建等部门的过问下,目前对地下文物的破坏性施工得到制止,失散的部分文物被追回,已发现的文物得到相应保护或抢救。
据悉,在郑州市内的一些违规施工单位已被责令作出检查,组织施工队伍学习文物保护法规,紧急制定施工现场保护文物措施。。有关部门还在各大施工现场专设了文物保护联系人,要求发现文物必须及时通报,共同商讨文物抢救、保护事项。有的建设单位还提供一定人力、物力或少量财力,对现场文物抢救、发掘工作给予支持。
但据反映,郑州市所属个别县级市还有不少地下文物岌岌可危。在地下文物分布众多的巩义市,某铝厂征地1500余亩,内有历史名人墓和其它未探明的古代大墓,但施工单位在征地手续尚不完备、未经申报和进行文物勘探的情况下强行施工,文物考古人员对这里的地下文物安全深感担忧。在另两个县级市,个别领导甚至扬言,不允许文物部门介入开发建设工地进行文物钻探、发掘工作,令文物部门感到十分疑惑和震惊。
文物部门指出,地下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一旦遭到破坏,将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随着城市建设和开发事业的发展,与文物保护的矛盾将越来越多,也越来越直接。各级党政领导和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把开发建设和文物保护工作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齐抓共管,不能等经济发展了再来搞文物保护;要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依法搞建设,依法保护文物。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增加文物勘探、发掘和保护工作的人员、经费投入。
文物专家们认为,要做到有效避免文物遭到破坏,最主要途径是要严格依法实行“基本建设工程报批制度”,依法“及时报请文物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现文物的,由文物部门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确需进行抢救发掘的,由文物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任何建设单位不能因为逃避建设工程中所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而 漠视对于文物的保护,导致顾此失彼。
郑州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所长张松林说,建设单位在基建之前先搞好文物钻探,不仅有利于保护文物,也利于消除建设项目本身可能遇到的一些隐患。他说,从以往的情况看,有的建设工地下面在古代是地下河道,有的有古代的垃圾堆积,有的有地下古墓、古井、古窑等,如果不进行勘探就盖起楼房,天长日久可能会发生地陷或塌方。他举例说,在文革期间,河南省保险公司一栋楼房刚建成不久就出现墙体开裂、楼身倾斜,采取各种支护办法也不能排除危险,后来将楼炸掉,重挖地基,结果发现地下有古文化遗址,因此导致地面沉陷。
张松林说,由于郑州及周边地区地下文物很多,不少文物分布连文物部门也没有掌握。按《文物保护法》规定,施工单位和人员一旦发现文物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通报文物部门,但事实上自觉报告或进行保护的不多见。《文物保护法》没有授予文物部门执法权,遇到有人损毁文物,文物部门本身没有执法能力,只能通过各相关执法部门来处理。他建议借鉴其他地方的做法,成立专门的文物稽查队伍和文物派出所等执法机构,进一步加大文物执法的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破坏地下文物行为的发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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