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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野味被罚全国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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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23日11:00 南方网-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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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 吃野味被罚全国首例
番禺陈某请人吃穿山甲被罚五千元,警方呼吁大家口下留情
本报讯 (记者羊华)请人吃穿山甲被罚款5000元,番禺一姓陈的老板成为全国因吃“野味”被罚款的第一人!———昨日上午,这位陈老板对广州市森林公安的行政处罚表示没有异议,已将5000元罚款缴到银行。
工地上捡到穿山甲
广州市森林公安分局治安科负责人告诉记者,去年10月9日晚上,森林公安接到群众举报称,在番禺迎宾路一餐馆有一房间的食客正在吃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穿山甲。市森林公安人员迅速奔赴群众举报的指定地点,当时一桌人正在品尝着一个煲里的食物,煲里还有几块穿山甲碎片和穿山甲的内脏等。经询问,正是这位姓陈的老板做东,请了一帮人来吃穿山甲。
陈某称,这只穿山甲是工仔从工地上捡来的,他说知道穿山甲是国家保护动物,但对于吃它违法并不清楚。
当事人昨日上缴罚款
按照《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执法部门经市林业局有关部门批准后,决定对林某罚款5000元,同时还对酒楼罚款1万元,并于近日向其发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昨日上午,陈某来到市森林公安分局,表示对行政处罚没有异议,并到银行上缴了罚款。
违反条例最高罚一万
广州市森林公安分局局长苏鉴指出,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法律法规在针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方面,在收购、运输、销售、宰杀等环节作了明确规定,如从化某酒楼非法售卖穿山甲、猫头鹰等,其老板被判刑十年零六个月(详情见本报去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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