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实习记者南风)通过婚介所征婚与一女子认识,在未办理结婚证的情况下闪电式“结婚”,半年后女方竟产下一子。太白县男子燕某为解除令其“苦恼和羞耻”的非法同居关系,一怒之下把女方许某告上法庭。本报对此曾进行报道。日前,礼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解除二人非法同居关系;许某所生孩子由许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礼泉县人民法院9月24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燕某认为,2001年12月20日,他与许某在未办理结婚证的情况下,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开始同居,同居初期,许某逼迫他离家外出打工挣钱,并声称其已有身孕,在他要求许某做医学检查时被其拒绝,后来他让许某做人工流产,许不予理睬,并于2002年7月10日产下一男婴,从同居开始到产下一子相隔仅仅半年。他据此认为,许某与他的“婚姻”完全是第三者设下的陷阱,是一个骗局。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并返还彩礼钱、同居生活前后花费、财产损失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2万余元,燕某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 被告许某称,她与燕某未领取结婚证同居是实,婚后所生孩子系她与别人的私生子,她同意和燕某解除同居关系。但“结婚”并非她欺骗燕某,订婚、结婚她收受燕某4000元,她认为婚姻对她也造成了损失,所以不同意返还彩礼及燕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10月10日,礼泉县法院下达了民事判决书,认为燕某与许某未依法登记结婚即同居生活,属于非法同居关系,其婚姻关系无效,应予解除;许某返还燕某彩礼4800元并赔偿燕某精神损害赔偿金500元;驳回燕某其他诉讼请求。因双方是自愿订婚,许某是收受燕某自愿付给的彩礼钱,不存在欺诈行为。 燕某不服判决,认为许某的行为构成欺诈。10月20日,他上诉到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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