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子 一对恋人来到广东省广州市妇幼保健院做婚前检查。检查结果发现,男方患有梅毒。男方担心女友得知这一情况后会离开自己,认为这是个人隐私,要求医生为其保密。但是,女方坚持要求医生告知其男友婚检的真实情况。 那么,医生是应该告诉她?还是不告诉她?是男方的“隐私权”重要,还是女方的“知情权”重要? 法律法规均未明确处理办法 广州市妇婴保健医院婚姻保健科负责人马宏民说,梅毒是广州婚检查出的“三大杀手”之一,发病率比较高,上述这种情况令院方非常为难。如果告诉她,女方很可能因此与男方产生矛盾,甚至导致双方分手。男方则可能因此迁怒医生,甚至控诉医生侵犯其个人名誉权,因为性病属于个人隐私。 如果不告诉女方,不仅对女方不公平,也损害了女方的权利,因为结婚是两个人的事情,女方对男方婚检的真实情况有知情权。 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对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做作出具体解释,有业内人士认为:婚检医生无论怎么做,都有可能面临诉讼。 婚事告吹向医院索赔 广州某妇婴保健医院就遭遇了这样的事。一位四十多岁的男子在婚检时被检出患有梅毒,婚检医生建议他先行治疗,待治愈后再结婚。该男子的女友在得知这一情况后提出分手。 两人分手后,该男子来到医院投诉,指责医院将其个人隐私向外人公开(对方已不是其结婚对象)而使自己的婚约解除,并指出性病属个人隐私,本可以在不告知对方的前提下进行治疗。由此向医院提出索赔。 如果医生不将婚检结果完整告知当事人,同样面临麻烦。某省有位男患者因遗传性疾病被查出,却向女方隐瞒了自己的病情。结果两人婚后生下的第一个孩子是死胎,女方得知事情真相后,以医院隐瞒男方病情真相为由,向该医院索赔数百万元。 据了解,广州尚未出现因婚检闹上法庭的事。但这并不等于风险不存在。 现适用“知情同意”原则 广州目前采取的措施是:按照“知情同意”原则,告诉当事人真实情况,让当事人自己权衡利弊,选择是否告诉对方,并在检验报告上签字。 广州律师刘先生也表示:在我国还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参照国外的实践,这种情况应该适用国际上通行的“知情同意”原则。 刘律师说,“知情同意”或“知情选择”原则已先后载入《赫尔辛基宣言》、《夏威夷宣言》等国际医学伦理学规范当中,美国《病人权利法案》等有关伦理学文献中也作了明确的规定。“知情同意”或“知情选择”的先决条件是接受医学意见的人必须有完全行为能力可以作出同意的决定;必须知道自己所决定的后果;必须出于自愿而不是强制。 婚检对象具有两个基本权利,一是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某种医学意见,二是在作出决定之前有权获取充分的信息,以便权衡利弊,特别是认清接受医学意见的好处和对家庭幸福的必要性,以及不接受医学意见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 婚检医生的责任是就有关问题帮助婚检者作出决定,而不是替他(她)作决定。 医生应严格把好证明关 从事婚检多年的徐医生认为,如果婚检查出法律规定不能结婚的疾病,必须告诉对方真相,一些不影响婚育而又关系到当事人隐私的疾病,可以将真实情况及后果告诉当事人,由当事人来决定是否告诉对方。这位医生说,根据多年来的经验,医生最好建议当事人选择告诉对方,大多数患者会接受医生的建议。 徐医生强调,无论当事人怎么选择,医生必须把好关,即不能结婚的或暂时不能结婚的,坚决不能开具婚检合格证明,或只能开具不能结婚或暂缓结婚证明。只要没有婚检合格证,当事人就不能办理结婚手续。 重要提醒: 两种人不能结婚 一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不能通婚。直系血亲是指与本人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属。《婚姻法》关于禁止结婚的规定,直系血亲没有代数限制,均在禁止之列。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如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叔伯舅姨姑与侄、侄女、甥、甥女;堂表兄弟姐妹等。 二是男女双方均患有无法治愈的精神病或重度低能病人。 三种情况应暂缓结婚 一是性病、麻风病尚未治愈的;二是精神病处于发病期间的;三是患某些传染病,如霍乱、伤寒、鼠疫、白喉、乙型脑炎、脊髓灰白质炎、狂犬病、病毒性肝炎等,按规定仍处在隔离期内的病人。 三种情况可以结婚,但不能生育 一是一方患有严重的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如强直性肌营养不良、软骨发育不全、成骨发育不全、双侧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无虹膜、显性遗传型视网膜色素变性、显性遗传型双侧先天性小眼球等。 二是婚配双方均患有相同严重的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例如先天性聋哑、白化病等。 三是男女任何一方患有严重的多基因遗传病,如先天性心脏病、有高发家系的精神病(指除患者本人外,其父母或兄弟姐妹中有一人或更多人患精神病者)。(记者 范静) 新快报 2002年5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