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致伤还是跳楼摔伤? 法院判三民警无罪
2002年7月31日15:34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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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北京7月31日消息: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公安局马鬃乡派出所原副所长杨宁及该所民警刘安遐、尚诗源涉嫌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案一审有果。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三名民警无罪。
据遵义市检察院指控,1999年8月13日,刘安遐、杨宁、尚诗源将打工女余显兰带到桐梓县公安局法制科办公室,要其交代卖淫行为,余否认。尚诗源认为余显兰“嘴硬”,便对她进行殴打,致其受伤昏迷。为掩盖真相,刘安遐、杨宁、尚诗源将余抬到办公楼下,伪造了余显兰跳楼现场,并喊来其他干警将余显兰送到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余显兰损伤程度为重伤,是钝器性暴力多次打击所致,而不属高坠形成。刘安遐、杨宁、尚诗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此外尚诗源还构成故意伤害罪;刘安遐、杨宁还构成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
公诉机关还指控,事后,面对调查,刘安遐、杨宁、尚诗源才补办治安案件手续,并把时间移至7月15日。他们在补办群众举报余显兰有卖淫行为的“接待笔录”时,让“举报人”把接待时间也写成7月15日。
据《人民公安报》今日报道,法院通过审理查明,1997年8月,桐梓县公安局马鬃乡派出所副所长杨宁及民警刘安遐、尚诗源跨辖区到娄山关镇办理经县公安局批准立案查处的余显兰卖淫案。8日晚11时许,三民警将余显兰传唤到县公安局三楼办公室,进行讯问。余交代了她在某餐馆打工期间,曾与店主徐某等人发生卖淫嫖娼行为。次日凌晨2时许,余趁人不备,从三楼办公室窗户跳下摔伤。医院诊断为:左额叶脑挫裂伤,左额骨、筛骨粉碎,盆骨骨折,面部多发性皮肤裂伤。
法院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将公诉机关出示的部分证据委托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进行重新鉴定,通过对多项证据的认定,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在办公室将余显兰打伤后拖到楼下并伪造现场的事实不予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宁、刘安遐、尚诗源接受领导指派办理治安案件,按照法定程序传唤涉嫌卖淫人员余显兰并进行讯问,系执行公务行为,故不能构成非法拘禁罪。余显兰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过程中系自己跳楼摔伤,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尚诗源将余打成重伤犯故意伤害罪和被告人刘安遐、杨宁伪造现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均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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