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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引发奇案 “死人告状”案引起各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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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14日06:32 人民网-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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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袁晓岚 通讯员张建如)死人竟当上了原告。近日,由无锡市崇安律师事务所许云鹏、孙厚林两名律师代理的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奇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案发桐庐
2000年9月26日,无锡市南泉镇的陈先生,从无锡来到浙江桐庐县城,因时间已晚,便在当地旅馆住下。第二天早上7时45分左右,陈先生驾驶一辆桑塔纳车去桐庐旧县城,在途经桐庐化肥厂路段时,当地居民、55岁的金女士骑自行车横穿马路,因事发突然躲避不及,汽车前右侧与自行车相撞。经医院诊断金女士为颅骨骨折、蛛网膜下出血。10月19日,桐公交肇字(2000第498号)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2001年1月22日,已瘫痪在床的金女士出院回家休养治疗。6月15日,当地公安部门对金女士的伤情鉴定为一级伤残。
治疗期间,陈支付了7万余元的医疗费。后双方虽然为赔偿金额多次协商,但因分歧较大而争执不下。2001年10月25日,金女士向桐庐县法院起诉,要求各项赔偿高达27.6万元。
吃惊亡故
今年2月27日,陈的委托律师许云鹏、孙厚林两人到桐庐准备与法院接洽时,欲先去探望慰问原告当事人,也就是车祸的受害人,争取通过协商在庭外和解。来到原告住所地桐庐镇新洋塘村,却被一位村民告知:她早死了呀!这一情况使两个律师大吃一惊,在接连向七八个当地人打听后进一步证实,金某确实早已故世,时间是在2001年9月9日。
金女士起诉日期是10月25日,也就是说在人死后一个多月才当的原告!这里面有蹊跷。两律师立即走访了洋塘村村委、新洋塘村居委会和派出所,并请这些部门出具了金女士已亡故的书面证明。
人为难题
两律师在获取原告早已死亡的证据后,向该案承办人反映了这一情况,请求查实。2002年8月9日,浙江省桐庐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许云鹏、孙厚林两律师当即提出:原告金女士早已在一年前去世,本案原告主体不存在,本案依法不能成立;并且原告去世在前,起诉在后,人为制造了法律难题,使得该案既不能中止,又无法终止。要求法院查处伪造原告签名、手印的指使人和具体责任人,并依法处理。原告死了!代理律师一听也呆住了,赶忙给原告家里打电话询问,对方只得承认,原告确实已死亡。法庭遇到这前所未有的情况,开庭不久即宣布休庭。
前不久,桐庐县法院查明此案系原告的小女儿所为,其目的是想多得些赔偿费。在对其训诫并具结保证后,该法院依法撤销了此案。
法律解读
许、孙两律师就此认为,死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确实给法律出了个难题。因为原告已死,主体不存在,“撤诉”显然无人可撤;而由法院“驳回”也不妥,一旦驳回,等于是承认原告主体是存在的了。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自然人作为原告,首先应具备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很显然,死人是不能作为原告的。
通过本案,两律师认为,律师接案,一定要与当事人见面,哪怕其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能仅听委托人的一面之词;其次,加强对亡故人员的户籍管理,及时注销死亡人员户籍,收回身份证件,都是避免类似情况发生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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