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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后中心城区摩托绝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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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7日15:39 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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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修改摩托车报废年限规定,两轮摩托车“大限”最多13年
本报讯 记者黄熹,通讯员邱创泓、陈伟秋报道:广州市摩托车报废年限规定有重大调整——原来15年的“大限”,修改为两轮摩托车报废年限不超过13年,三轮的只有8年。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昨天下午通过了此项修正案。
原来的《广州市摩托车报废管理规定》从去年元旦起施行,昨天通过的规定修正案对原来“各类摩托车自登记上牌之日起满15年的需报废”的规定作了重大调整,规定有四种情形的摩托车应当报废:一是两轮摩托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满10年的,三轮摩托车满8年的;二是车辆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三是经修理、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摩托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四是经修理、调整或者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摩托车排放标准的。
修正案还有一条作了“符合条件的可宽限3年”的规定:达到报废年限的摩托车的车主应当按照市公安部门规定的时间每年定期参加两次检验,经检验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可以继续使用,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经检验不合格或连续两次未参加检验的,应当强制报废。不过,三轮摩托车不得延期,其“大限”只有8年。
广州市从1998年初开始停发市区摩托车牌,如此算来,到2010年实现“大变”时,广州街头的摩托车已是寥寥无几;到2011年,中心区(不含番禺、花都两区)摩托车将绝迹。就在去年12月10日,番禺、花都两区也停发摩托车牌,这就意味着到2015年底,摩托车将在整个广州城区基本销声匿迹。
目前,广州市区大约有摩托车40多万辆,番禺、花都两区的摩托车也共有40多万辆。一直以来,主管部门淘汰摩托车的理由主要有三:一是其数量庞大,引起市区道路拥挤;二是摩托车乱冲乱撞,成为巨大的安全隐患;三是摩托车乱搭客、飞车作案现象严重。原规定实施一年为何要改
市政府法制办昨天提交给常务会议的一份说明中提到,因为原有关摩托车报废年限为15年的规定与后来颁布的国家及省的规定不一致,所以必须修改。国家经贸委、计委、公安部、环保总局去年4月公布了《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并于去年10月1日起施行。之后广东省有关部门又发出通知要求贯彻落实这一暂行规定。
据悉,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有两项:一是使用年限,即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为8到10年、正三轮摩托车为7到9年;二是行驶里程,两轮的达到10万公里、三轮的达到8万公里,就应当报废。另经检验合格的最多可延长3年。那么,广州市的新规定为何唯有使用年限一项标准呢?法制办的答复是:他们采纳了市公安局及交警支队的意见,即因目前摩托车主调改里程表的现象较普遍,且难以监控,故以行驶里程为标准无法操作。
据介绍,此项修正案由常务会议通过后,目前只剩下一个发文程序,不日即可正式施行。小资料:如何办理报废手续
首先,车主持单位证明材料或个人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完税和完费证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在受理当日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摩托车交售给报废摩托车回收企业。
其次,报废摩托车回收企业应在回收当日出具报废车辆回收证明书,并在回收报废摩托车之日起15日内拆解车辆。
再次,车主凭报废车辆回收证明书到注册登记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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