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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中胎儿情人不认 为求清白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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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2日18:02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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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天津日报报道,天津一女子与一名已婚男人有染并怀孕后,因男方不承认孩子是他亲生,也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女方愤怒之下将男方告到法院,要求确认父子关系。但是,因胎儿尚未出生,胎儿是否有权利作为原告来起诉确认他(她)的父亲?法院能否受理这起案件?去年12月23日,市二中院作出终审裁定,撤销一审不予受理起诉的判决,发回重审。
去年29岁的周小姐,大学毕业工作后,认识了同事于某。由于于某时常向她述说婚姻不美满,正在找机会和妻子离婚。周小姐对于由同情到产生爱恋,在2000年下半年,两人发生了性关系。去年6月,周小姐发现自己怀孕了,将“喜讯”告诉于某后,于某对她的态度开始冷淡并疏远,最后竟干脆说孩子不是他的。心灰意冷的周小姐终于将于某诉上法院,请求法院根据她和于某的血型及体内胎儿的羊水,确定于某就是腹中胎儿的生父;同时要求于某承担她怀孕期间的检查及营养费用。于某并不否认和周小姐发生婚外性行为,但仍不同意做亲子鉴定,不愿意提供自己的血液。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周小姐所怀胎儿从生物学角度应视为生命,但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作为民事主体提起诉讼,并以此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此案。周小姐不服,提起上诉。去年12月23日,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胎儿虽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周小姐腹中胎儿是否为于某亲生,关系到公众舆论对她的评价,为证明自己是清白的,周小姐要求对胎儿进行亲子鉴定,是一种对证据的请求权,法律应予保护。胡然孙倩琳
律师点评:虽然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本案中胎儿并非是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实际上是周小姐需要胎儿的亲子鉴定结果来作为证据进行诉讼,希望通过法律来确认她与于某之间的关系,由此看来二审人民法院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指出:对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由于本案的特殊性,亲子鉴定必须要男方提供自己的血液以配合进行鉴定。如果于某执意拒绝配合进行鉴定,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于某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魏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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