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醒:工伤抚恤金涨了 计发时间从2002年7月1日起
| |
| |
2003年1月16日07:15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 |
|
记者昨日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从2002年7月1日起,企业工伤全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提高。
据介绍,这次调整待遇的范围是2001年12月31日前已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经劳动能力鉴定致残程度为1至4级、按月享受伤残抚恤金的企业工伤(含职业病)人员,以及经批准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其中工伤全残人员的定期伤残抚恤金,按2001年本人伤残抚恤金的12%提高,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00元。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基数,统一改为2001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较往年有提高),具体发放比例不变。(刘承智仲德维)
|
| |
|
Untitled Docum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