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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屋拆迁新规:“回迁”制被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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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9月27日11:47 广州日报大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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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网讯 据广州日报报道,昨日,《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在省人大常委会上获得批准,将由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办法》在保证被拆迁人的财产权、知情权和拆迁过程中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都作了详细规定,被拆迁人将彻底告别“回迁难”。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卢钟鹤指出,《办法》能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贯彻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办法》以“原址产权调换”的制度替代了“回迁”制度。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块依照规划建设的住宅房屋,其面积大于或者等于原所在地块被拆迁住宅房屋总面积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原址产权调换的补偿形式。《办法》规定,被拆迁人选择原址产权调换的,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被拆迁人逾期不签订产权调换协议的,不保留原址产权调换的权利。被拆迁人选择原址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在被拆迁人搬迁前一次性支付被拆迁房屋的价款。被拆迁人应当按照产权调换协议商定的期限、方式向拆迁人支付所调换房屋的价款。
据专家解释,“原址产权调换”既不同于货币补偿,也不同于房屋产权调换,它实际上是以上两种补偿方式的有机结合。拆迁人一次性向选择了“原址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支付被拆迁房屋的价款,被拆迁人可购买在原址上新建的房屋,也可在遭遇“烂尾楼”的情况下另行购买其它房屋。
又讯 昨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有关法规决议和人事任免事项。通过了对《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等5部法规的修改;批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废止《广州市经济合同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废止《广东省珠海经济特区职工社会保险条例》;任命吴宏斌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记者 李桂文 通讯员 仁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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