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院司法解释:干部人事争议可上法庭 |
|
|
| NEWS.SOHU.COM 2003年09月06日01:09 人民网-京华时报 |
|
页面功能 【我来说两句】【我要“揪”错】【推荐】【字体:大 中 小】【打印】 【关闭】 |
|
|
作者: 杨文学来源:
本报讯(记者杨文学)最高人民法院规范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司法解释昨天开始实施。根据该司法解释,今后有着干部身份的人与事业单位发生人事争议后,可以直接上法院打官司,此举打破了过去几十年来相关问题只能找上级解决的局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劳动法》;同时,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做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可以从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日期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司法解释还明确了这里所说的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专家释法
全国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王杰指出,以往的情况是凡是和事业单位发生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适用《劳动法》,而有着干部身份的争议只能通过人事仲裁委员会来解决,而且是一裁终局,法院无法介入。为此,过去许多和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干部只能找上级单位行政解决,欲告无门。现在这个司法解释则把仲裁和司法进行了衔接,适用《劳动法》一裁两审,是件好事。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