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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第一份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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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10日02:13 东方网-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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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出台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将于2月1日起实施。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继2002 年1月15日下发《关于受理虚假陈述的证券民事纠纷的通知》(“1·15通知”)后,对该类案件的受理程序和适用法律等问题作出的全面具体的司法解释。
据了解,自去年《1·15通知》下发以来,各地法院已受理了近900件要求虚假陈述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大庆联谊、红光实业等约10家上市公司被推上被告席。不过,由于缺少具有操作性的司法解释,除红光和嘉宝分别以调解和和解的方式结案外,更多的案件悬而未决。现在,随着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出台,各地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有了统一的操作尺度,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期待第一份证券民事赔偿案的判决书了。
司法解释的出台在证券法律界是件大事。记者采访了沪上证券律师,他们表示,司法解释对受损失的中小投资者有利亦有弊,也让身为代理律师的他们又爱又恨。
上海国浩律师事务所的徐少辉律师表示,司法解释中的部分条文对投资者是有利的。比如,它明确规定除了行政主管机关的处罚规定外,司法机关对上市公司的刑事判决也可作为证券民事诉讼受理的条件;诉讼时效按照《民法》135条规定,从行政主管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算,或者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制裁的判决之日起算。这样就扩大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严义明律师表示,司法解释对共同诉讼这一诉讼形式的确认,也给起诉人和代理律师带来很多方便。
同时,律师们对司法解释将给起诉人和律师带来的“麻烦”也作了充分估计。上海国浩律师事务所的宣伟华律师将证券民事诉讼分为三类,即已经开庭审理的案件、正在诉讼途中的案件和将要提起诉讼的案件,对不同种类的案件进行分析后,她对司法解释的作用表示不乐观。
宣律师表示,对于已经开庭审理的案件,很多原告将面临败诉风险。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如果原告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经被告举证,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这样,这部分原告将丧失胜诉权。
对于正在诉讼途中的案件,司法解释的颁布给这类案件的原告方带来了很大的工作量。根据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除提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外,还须提交身份证明文件等。证券民事诉讼的共同诉讼人动辄数百,而且分布面广,要收集身份证谈何容易。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律师要补充诉讼资料,重新计算标的,变更诉讼请求,重新告知风险……几乎是一个推倒重来的过程。
另外,宣律师表示,司法解释没有体现对“诱空虚假陈述”受害者的保护,不能不说是种遗憾。严义明律师也表示,司法解释中对集团诉讼未提及,对“虚假陈述揭露日”未细化,都对投资人不利。
本版撰稿孔维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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