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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参加义务植树遭车祸 学校赔了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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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7日01:55 辽沈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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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大连消息 (任延秋 特派大连记者 李霖) 大连市金州区某中学组织学生义务植树劳动,三名女中学生自行租车到劳动地点,结果在途中因发生事故,造成重伤,那么这个损失应该由谁负担呢?本月5日,金州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00年3月25日星期六,年仅十四岁的女中学生张某按照学校的要求,前往金州区某村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植树劳动,因劳动地点距离学校较远,学校没有安排交通工具,也没有组织集体步行前往。于是,张某就与另两名女同学一起在学校门口搭乘古某的出租两轮摩托车赶往劳动地点。结果该摩托车在行驶途中,为躲避迎面开来的面包车而将坐在后面的张某甩了下来,造成张某多发性骨折,左髋膝关节功能不全,经法医鉴定,构成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张某先后在金州区中医院治疗三次,住院103天,共花去医疗费27864.61元。因张某参加了保险,这期间保险公司赔偿了张某9800元,古某在张某住院治疗期间主动负担了医疗费2000元。张某为损害赔偿一事多次同学校及古某协商医疗费用承担问题,各方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张某将摩托车车主古某及所在学校一块儿告上了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古某骑两轮摩托车载着三个未成年人超载行驶,违反了交通法规,交通事故发生后,造成原告身体八级伤残的后果,被告应赔偿原告全部直接经济损失。被告学校利用周六组织学生去十公里外的地点植树,作为学校有义务组织学生集体步行出发或组织车辆统一前往,在路途较远的情况下,未积极采取有效的组织和管理措施,不能免除其责任,对事故的发生,学校应承担过错责任,考虑原告居住地的生活水平以及学校在原告伤残后已发动各方面捐款给原告,因此学校应给予原告精神赔偿5000元。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古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人身损害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29129.51元;被告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精神抚慰金5000元。2003年1月5日,被告学校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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