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我们期待8月1日--别了收容站
方舟评论
□黄钟
废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不仅是政治文明建设的切实体现,也是政府守法和尊重民意的范例。至此,可以说,作为一个词语,“收容遣送”退出历史舞台已经没有疑问。
但是,短短18条“救助管理办法”,还有待实践的检验,一些原则性规定仍然有待明晰。而这些都是关键所在。
比如,“不得限制受助人离开救助站”否定了救助站可以强制羁留,但并没有规定受助人不可以被强制离开救助站所在城市;有应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人身安全的规定,而缺乏保障受助人员人身自由的条文。再比如,“临时性”、“生活无着”、“流浪”、“乞讨”等概念如何界定?第11条是否包含“受助”人员可以被强制“领回”或者“接回”户籍所在地的意思呢?这不仅仅是个学理问题。这些问题都有待实施细则来廓清。
废止《收容遣送办法》后也会遇到一些现实问题,比如废除收容遣送后导致原来以此为业为生的许多人的就业和生计成了问题。但这些问题有的是完全能够解决,有些则取决于如何权衡得失,关键是方方面面从什么立场、以什么态度、用什么样的力度对待,能否摆正公民的权利与政府权力之间的关系。
可以预料,从名义上到事实上彻底废除收容遣送制度必定会遇到各种阻力,执行新的法规过程中一些部门、一些地方依然可能存在或强或弱的换汤不换药倾向,寻找收容遣送的替代办法。有了“救助管理办法”,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
另一方面,要保障公民权利,仅仅靠废除现行有关收容遣送的规定是不够的。比如,按照《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暂住证是外地来京人员在北京临时居住的合法证明,对于无固定居所的人员和乞讨、卖艺人员等不予办理暂住证,而未取得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又无法租房和就业。这些人算不算“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呢?
对于逾期不办理暂住证或者暂住期满未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的,按照《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离京”。强制驱逐出境照样可以“合法”存在。暂住证制度存在的支柱之一就是强制遣送。
这也就是说,如果不废除包括暂住证等在内的户籍管制的话,收容遣送依然会以其他名目继续存在。
在对“救助管理办法”保持信心的同时,应看到,由于没有经常性的、局外的并有严格程序保障的司法审查,这样一个事实得以存在:自2000年7月实施《立法法》3年后才废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1990年代各地颁布的收容遣送管理条例现在还在生效,而民政部颁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一试就是10年有余。
支撑这个事实的制度架构并没有因为“救助管理办法”的出台而得到实质性改变。
废除不合理的法律法规固然重要,但建立起包括司法审查、立法听证、政务公开等在内的公民权利保障机制更为关键。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救助管理办法只是公民权利保障的一个新起点,而不是终结。这一使命依然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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