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03月14日 下岗失业人员可申领《优惠证》 持证者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免收营业税 本报讯 (记者/赛晓光)为规范下岗失业人员优惠卡、优惠证的发放和管理,进一步落实国家和广东省的再就业扶持政策,我省日前出台了《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凡持有本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均可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 此次新颁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是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据有关部门去年底统计,广东省失业登记人员有102万人。其中,符合国家和省再就业扶持条件的约超过50万人。据介绍,持有《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3年内免收营业税等3项税费和一些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可提供最高额度2万元、最长两年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全额据实贴息。此外,对于吸纳此类下岗人员较多的企业,国家在税收方面也将给予一定优惠。 《管理办法》规定,《再就业优惠证》由省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并免费向各地发放,通过全省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出租、涂改,违者没收,追回其已享受的减免金额,并取消其再申领资格。此外,《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审制度。下岗失业人员本人或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须在每年2月30日前将《再就业优惠证》交发证机关免费年审。年审不合格的予以注销,未经年审的自动失效。 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就业状况等相关证明,向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站)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并根据不同身份,提供《下岗职工证》、《失业证》、社会保险手册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凭证等。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站)应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公示程序(公示时间为3天),并在《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加具审核意见和盖章后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接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站)上报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认定并签发《再就业优惠证》,交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站)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给下岗失业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