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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问题的法律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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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2年08月04日0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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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知越
超期羁押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留、逮捕的强制措施后,没有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办结案件,从而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限羁押的情形。近些年来,我国采取了许多重要措施,虽收到了一定成效,却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为此,笔者建议:
一、调整羁押机构的管辖
看守所作为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场所,一直由公安机关管辖。1983年,原来由公安机关管辖的监狱、劳改队转由司法行政机关管辖。而看守所作为一个要害部门,仍然由公安机关负责。笔者认为,从公检法司四机关相互制约的角度出发,看守所由司法行政机关管辖较为适宜,因为司法行政机关不直接参与刑事案件的侦查、公诉、审判。从犯罪嫌疑人被“审前羁押”的地位来看,司法行政机关较为“中立”。从目前发生在看守所的一些问题来看,大的如超期羁押、小的如一人提审,由于看守所由公安机关管辖,所以它很难处理与各家司法机关的关系,特别难处理与上级领导机关即公安机关的关系。决定机关与执行机关不分,不利于监督制约。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有刑事拘留权、对绝大多数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预审权。而关押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由公安机关管理,这就出现公安机关“自己抓、自己管、自己审”的现象。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出发,对其执行羁押的机关,应当是一个不参与对他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无权对他的羁押做出决定的“中立”的机关。从警戒、安全的角度来看,由于武警部队的参与,司法行政机关能够担负起这一重任,正如它近20年来担负领导监督、劳动教养所的重任一样。
二、强制措施法律文书设立有效期
监狱法第十六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监狱收押、释放罪犯,凭的是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由于《刑事判决书》上都注明“刑期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再结合人民法院的减刑裁定书,所以一名服刑人员的刑满释放日期是十分明确的,监狱在释放服刑人员的时候,无需再让人民法院发出任何法律文书,由监狱开出《释放证明书》就能释放。
而看守所收押人犯凭据的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开出的《拘留证》、《逮捕证》,之后除了为防止超期羁押而设立的内部文书例如《换押证》,或者是决定释放人犯的《释放证》以外,不会有任何决定羁押的法律文书在审判终结前送达看守所。在审判终结前人犯就会被一直关押,就算超出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期限,人犯也不能释放,于是超期羁押就发生了。
如果《拘留证》、《逮捕证》也像《刑事判决书》一样,注明有效期为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有效期一到,《拘留证》、《逮捕证》自动失效,这样看守所也和监狱一样,无需任何机关的法律文书通知,由看守所开出《释放证明书》释放人犯,采用这样的法律对策,超期羁押就能得到有效解决。
(作者单位: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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