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记者刘丽霞通讯员孔献之)昨天下午,深圳市中院对故意杀人恶性刑事案件作出终审裁决,故意杀人犯梁志光等3人被执行死刑。 1996年初,香港居民梁志光(42岁,原广东省番禺市人)因其拖欠海南大江联合进出口贸易公司深圳分公司货款240多万港币,无力偿还,遂起杀死该公司经理谢某以逃避债务之心。 1996年3月下旬,梁志光找到罪犯郭林(50岁,广西罗城县农民)、路其雄(39岁,广西罗城县农民)到深圳杀人。4月2日下午,梁志光将郭、路两人带到某酒店811房。梁先打电话将谢某骗至该房,随后借口有事离开。路其雄乘谢某蹲着调校电视时,拿出事先准备好的铁锤朝谢的头部猛击,郭林拿起凳子猛砸谢的头部,致谢倒地昏迷,后郭林、路其雄又用绳子缠住谢的脖子,并用胶纸封住谢的口、鼻,郭林还拿出事先准备好的铁钉敲进谢的头部。郭林、路其雄确认谢已经死亡后,搜走了谢某身上的1200元人民币、1000元港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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